一分事实一分人(十八)—程序正义
今天聊的这个话题可能会很有争议啊,哈哈,不知道一回能不能聊完,不好说。
首先,正义并不是一个法学概念,而程序正义则是一个法学概念,也叫“看得见的正义”,它源于一句西方法律谚语“正义应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所以,好多法律人嘴边总挂着“程序正义”四个字,但程序正义是正义吗?却又众说纷纭。程序正义理念发端于英国,最初只具有“程序正当性”的含义,比如“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不能又当球员又当裁判的意思。“程序正当性”原则最初只适用于刑事审判。后来,美国最高法又把“程序正当性”发展到了“程序实质正当性”阶段,即已经被立法确定的法律程序,经审查如果不符合公平正义等实质性标准,可以宣布该程序违宪。也就是说,正当程序可以被另一个可以衡量实质性标准的正当程序认定为不正当,哈哈,有点绕是吧。
为什么这么规定?因为法律可能侵犯自由。“程序正当性”可以比较有效地避免在执法过程中侵犯自由,而“程序实质正当性”可以比较有效地避免立法本身侵犯自由。那么,为什么“程序正当”理念发端于英美法系而不是大陆法系?这有历史、地域、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并没有对错之分。这要聊起来篇幅太大。简单说吧,大陆法系的传统是把注意力集中到确定每个人的权利义务方面。而英美法系则更注重程序问题。
回归主题啊,那么“程序正义”究竟怎么理解?要按咱老百姓的想法,能带来结果正义的程序才应该是正义的程序啊,如果程序正义可能会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那还叫什么正义?但很遗憾,程序正义的实质是“正义先于真实”,哈哈。
所谓“正义先于真实”有两层含义:一是诉讼程序本身必须公平公正。这没毛病,但这只是程序正义的形式要件。二是不承认在程序公正之前或之外有一个理想的裁判结果。也就是说,程序公正对结果起着决定和塑造作用,只要程序公正,哪怕结果“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这就是“程序正义”的实质要件。这也是“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这句话的由来。
还没听明白是吧,哈哈。实际上,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完全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概念。程序正义本质上是程序正规化、合法化的体现,并不是真实性的体现。而多数人理解的程序正义就是能保证结果正义的程序。
为什么?因为结果正义无法保证。另外,程序和结果要统一,你不能用非正义的手段去追求一个正义的结果。我在以前聊康德的时候也说过他认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也就是说你要为了道德而道德,道德本身是目的也是手段,手段和目的要统一,不能指望用不道德的手段达到道德的目的。
呃,果然一回说不完。那么,程序正义是通过什么方式实现的?咱们下回再聊。
长袜子皮皮 20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