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秦之所以针对赘婿这一社会群体,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可以“免除”赋税。
彼时,秦朝规定赘婿不能单独立户。
这一规定本身,是为限制其田地财产而设的。
因为,无户则无田。
但与此同时,不立户就意味着,没有赋税和兵役。
这样他们就成为可以逃避赋税之人。
时间一长,这个群体自然被国家所深恶痛绝。
那么,禁止其为官也就不难理解了。
另外,在思想层面,秦汉都崇尚“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的文化。
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身为男子倚靠女方家,就被当时人所诟病。
甚至将男子入赘称为“遗礼仪,弃仁恩”的行为。
国家对待赘婿,则更是严苛。
比如,强行征调赘婿。
而从军后,待遇更是低下。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魏奔命律》直接规定:
将军不能体恤赘婿,平时给赘婿的饭量只有三分之一斗;
*牛犒赏士兵时不准赘婿吃肉;
且攻城掠地之时,将军可以随意征派他们。
如此明显的歧视政策,使赘婿成为国家的惩罚对象。
官吏队伍当中更不允许有赘婿出现。
至两汉时期,史料中记载的官吏队伍中就没有赘婿出身的了。
但“赘婿令”所限制的不止官吏身份这一项,还限制着为官者的娶妻成家。
长官娶妻成家,非本地户口不得秦汉时期,对官吏管制严格,规定长官、监察官等不得在本县本州任职。
此举首创官场上的回避制度。
《汉书》记载:“东汉刺史可考者凡二百八十人,知籍者百六十七人,无一本籍,是避本州也”。
而这些长官被派去外地工作后,是不能在当地买房娶妻的。
除非是郡县衙役的属官,或者是京畿地区的长官。
在任期两年内,如果这些长官在当地买房娶妻,则要被免去官职。
当然,如果是京都咸阳的长官,那么就算他不是咸阳人,也可以在当地买房娶妻。
或者是他携妻带子来当地就任,也不用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