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也可以是受遗赠的对象
继承法规定,受遗赠者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法人等组织是否可以接受遗赠并未明确。对此,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将“组织”确认纳入了受遗赠的范围内。
(二)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侄子女、外甥子女可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呢?
首先,代位继承是因在法定继承中出现特殊情况而发生,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我国的法定继承人制度一直存在先后的顺序,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即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其次,民法典继承编并未对该顺序进行更改,而是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本该由兄弟姐妹继承的那份遗产,可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来继承。该条并不是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要和子女一起分遗产,子女的继承权不会受到该条规定的影响,而是为了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也有助于亲人间的相互联系,建设和谐家庭、和谐社会。
(三)完善继承权丧失的事由,给予被继承人宽宥的权利
民法典第1125条将“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作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实现。
同时,法律赋予被继承人宽恕继承人的权利,从而给予继承人改过从新的机会,在得到被继承人宽恕后可以恢复继承权,这有利于家庭矛盾在家庭内部化解,鼓励犯错者积极改正,回归社会正道,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定继承丧失制度的人文关怀。
三、遗产如何处置?
关于遗产的处置,继承编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第1145条-1149条五个条文系统地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内容、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报酬请求权等。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定可以防止财产的减少和毁损,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提高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处置效率,满足多元化的遗产分配需求,保证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
四、遗嘱该怎么立?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
遗产的分配问题得到重视
那么
如何才算一份有效的遗嘱呢?
(一)新增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
民法典在保留原有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以外,另外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
打印的遗嘱更加清晰、方便阅读,但不易辨别是谁打印,容易存在造假。为此,民法典规定,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在每一页签名并写明年、月、日。
新增的录像遗嘱形式意味着可拍一段短视频作为遗嘱。为保证遗嘱有效,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