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是职工安全的一把“保护伞”
能够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受工伤了,如何申领相关待遇?
知识帖来啦,快收好!
↓↓↓
哪些情形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被认定工伤如何申领相关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工伤职工享有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协议机构与经办机构已实现直接联网结算的,由经办机构根据规定进行网上审核;
■未实现直接联网结算需申请手工报销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
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
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持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相关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
或伤残职工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
工伤(亡)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持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相关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工伤后
工伤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受理范围
1.《工伤证》下发前就医的费用。
2.新参保未发社保卡就医的费用、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的费用。
3.异地就医的费用。
4.急诊未持社保卡就医的费用。
5.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证》上交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
注意事项
1.门(急)诊就医必须持社保卡、《工伤证》;住院就医必须持社保卡和《工伤证》,进行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供区级工伤行政部门出具的《康复申请表》。
2.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30天内到工伤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工伤职工受伤时在非北京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外埠)住院治疗、后期仍需在该院进行二次手术(如取出内固定钢板、钉等),需办理就医审批手续,审批后方可就医,未经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5.《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需按门诊或住院分别填写,住院费用超过(含)5万的,需填报《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6.申报材料一经提交,不予退回,如需留存,请提前复印。
7.经审核后的手工报销费用支付至单位公账,支付明细单通过邮寄送达。
转自:劳动午报
来源: 大兴微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