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还需要通知单位吗,艾滋病晚期由谁来护理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2-12-02 17:20:52

“(不录我)是因为艾滋吗?”

“对。”面对员工刘元(化名)的追问,贵州茅台酱香酒营销有限公司(下称“茅台酱香酒”)人事部一名工作人员直言。

当了两年临时工后,刘元被挡在了“转正”的门外。同样作为销售人员,刘元今年的月薪“好一点也就是5000多一点”,这与正式工的工资差了不止一倍。

艾滋病还需要通知单位吗,艾滋病晚期由谁来护理(1)

刘元称,茅台酱香酒方面一开始表示,他可以继续当临时工。但最近“迫于舆论压力”,事情可能变得更糟糕了。

体检

刘元是在2014年确诊感染HIV的。

知道自己“不太容易被人接纳”,刘元此后曾尝试创业,但经营不善还欠下债务。他决定重回企业工作,“我了解过一些国家政策,这个病不能从事什么工作我心里都有数。”

2017年4月,刘元“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给茅台酱香酒投了简历。招聘过程很顺利,刘元很快入职,成为公司的一名销售临时工。刘元称,当时并没有做入职体检。

他没有想到,“体检”埋伏在两年后。

2019年6月28日,第一批转正人员名单公布的时候,刘元没有如愿看到自己的名字,因为在茅台集团医院初次体检“结果异常”。

7月10日早上,公司人事部打电话通知他去贵州省仁怀市疾控中心复检。刘元称,当时他在外面等,人事部的一位工作人员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去做了登记。

“你可以进来了”,刘元走向复查的诊室,一抬头看到门口赫然写着“HIV检测”。刘元刚想张口问为何检查该项,上述工作人员匆匆出诊室门,与他交错而过。

刘元坐下,医生给他抽血,“医生没必要了,别耽误你们的时间”。刘元没有要检测结果。“你是有事儿还是没事儿啊?”公司的电话很快打过来,刘元没有否认。

几天后,第二批录取名单公布,没有他。此前他的笔试面试成绩均在录取范围内,“我们只录前30名,后面把第31名都补录进来了。

公布的第二批录取名单中,没有刘元。

名单公示时,刘元仍在和公司交涉。“传开了会影响公司形象,在员工当中也会造成恐慌情绪。”人事部回复他说。

刘元称,茅台酱香酒此前公布的体检标准中,并没有HIV这一项。9月18日,公司内部发布了一份名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招录用工体检标准(试行)》的文件,文中注明HIV感染者公司不予录用,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但刘元表示,该标准此前从未公开。

“我们来面试接受临时工的工作,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想法——有朝一日能够通过考试去晋升,成为正式工。”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工作强度没有区别,但后者可以轮岗,且待遇是前者的2~3倍。

刘元被告知可以继续在公司任职,但只能是临时工。多次与公司及集团公司交涉,找了“一切能够找到的领导”仍无效后,10月16日,刘元将贵州茅台酱香酒营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歧视”

采访时,刘元再三叮嘱中国新闻周刊不要在报道中暴露他的个人信息,即使采用录音也要对他的声音作处理。因为某些媒体的疏忽,他现在备受困扰。

隐藏身份对刘元来说至关重要。这是他和整个艾滋群体的共同诉求。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全国报告现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820756例,报告死亡253031例。长久以来,因为该病被列入“重大传染病”,社会大众多“谈艾色变”,用人单位也对这部分患者避而远之。

但被拒只是开始,维权之路漫漫。

2010年,小吴(化名)因在体检中被确认“HIV-1抗体阳性”而被安庆市教育局拒录。之后,小吴将安庆市教育局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同年11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依法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规定了平等就业权利,但是这种平等就业的权利,并不排除法律基于保护公共利益、他人利益而对特定情况下权利人的就业权利进行限制”为由驳回了小吴的诉讼请求,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这就是国内著名的“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

2013年,特岗教师李成(化名)因携带HIV病毒而被单位拒绝转正。在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经历了法院拒绝受理、上诉、审判后,李成在2016年5月赢得诉讼,获得了当地教育局、科技局9800元的经济赔偿。

这是国内首例成功获得法院胜诉判决的艾滋病就业歧视案。此前,全国至少有5起艾滋病歧视案败诉。但胜诉对李成来说并不是最好的结果,因为他还是丢了工作。

由中央党校社会发展研究所、玛丽斯特普“积极对话”项目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10年共同完成的《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最大的恐惧是其感染身份未经许可被暴露。超过40%的受访者称自己曾遭受艾滋病相关的歧视,超过20%自感染以来由于艾滋病曾遭遇过对其个人权利的侵犯。其中,六分之一的感染者因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失业或被拒绝就业。

这其中或许不只是“歧视”。

“这个真不想回答。”中新记者刊针对此事及录用HIV感染者相关问题询问一名国企HR,被直接拒绝。

“虽然出于社会平等或法律要求应该接受他(刘元),但99%的公司应该都不会留,这是对其他员工的保护。”从事HR已有7年的刘女士坦言,招聘HIV感染者成本过高,会引起其他员工的恐慌,“现在招人太难了”。

在刘元事件的相关新闻报道下,一些高赞评论写着“谁愿意和HIV一起工作?!”“如果我的同事有这个病,我肯定超级怕。明知道喝水吃饭不会传染,但是绝对不会和他同桌吃喝一桶水。”“招不招你选择权在企业。艾滋病治不好,我为什么要冒着风险跟HIV患者共处一个工作环境?

“因为大家对艾滋病的传染方式及预防缺乏了解,产生了排斥心理。建议多普及相关知识,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回归正常的生活。”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晓丽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分析道。

艾滋病还需要通知单位吗,艾滋病晚期由谁来护理(2)

刘元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图/受访者提供

我只想要工作

这些声音刘元都听到了。

“这个病传染渠道很窄,长期服药的话也不具有传染性。”在与公司交涉时,刘元曾反复“科普”并声明自己的权利。

刘元的代理律师常玮平很坚定,“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我国艾滋病检测实行的是自愿性原则,茅台公司在刘元不知情的情况下检测其艾滋病感染情况,本身就是违法的。公司基于这样一个侵犯隐私权的检测做出不录用的决定,又第二次侵犯了刘元的平等就业权。”

这得到了其他律师的印证。

“如果贵州茅台酱香酒营销有限公司因刘元患病拒绝录用他从事销售工作岗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这侵犯了当事人的平等就业权利。”高晓丽表示,销售工作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此外,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艾滋病人必须要跟用人单位汇报病情,艾滋病是个人隐私。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常玮平称,这是中国“平等就业第一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平等就业权纠纷”纠纷案由。

基于此,刘元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贵州茅台酱香酒营销有限公司侵犯他的平等就业权;判令茅台酱香酒排除妨害,依法录用他;向他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赔偿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成本约4万元等。

胜诉的案例近年来的确多了起来。

2015年,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取得综合成绩第一的王克(化名)也因在体检环节中查出HIV 抗体呈阳性而遭拒录。一审败诉后,王克在二审中得到了法院支持,获得了5万元的经济赔偿,并由被告负责解决王克在原单位因被歧视而耽误的职称评审。

“(2016)浙01民终7987号杭州恒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李家琪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与刘元这个案件比较相似,最后原告获得了一定的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高晓丽说。

“艾滋病其实真的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恐怖和可怕,如果你勇敢地站出来,你会发现其实你身边的人还是能够理解和包容的。”刘元称,事情被曝光后原先的同事并未因此疏远他,甚至之前的客户也打来电话关心。

但目前事情并无进展,法院也暂未回复。刘元称,虽然工资照发,但他被要求“暂停手头的工作”。

“我从来没想过要和茅台对立,毕竟工作两年我对企业有感情,但他们这样欺负我,我实在是忍不下这口气!”刘元表示,如果公司领导愿意坐下来跟自己好好谈谈,他也愿意接受调解,但底线是回公司工作。“这是我应得的。”

但前两天的一次谈话让他寒心,公司表示领导不会与他沟通,即使开庭也是由公司法务部出面。“一直在提赔偿,没说具体赔偿金额。我也压根没问,因为我不接受赔偿,我只想要工作。”

截至发稿前,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及茅台酱香酒未对此事作出正面回应。中国新闻周刊多次致电茅台酱香酒负责对外工作的战略合作部,均未获回应。该公司人事部一位工作人员称,自己不清楚此事,负责人出差了,联系方式不便告知。

刘元说这份临时工的合同是12月1日到期。而按照劳务派遣合同条款,派遣期限到了后如用人单位无异议则自动续约下一个派遣周期,“如果这件事我没有起诉也没有曝光的话,派遣工作本还可以继续。”

这一天,刚好是世界艾滋病日。

相关法律链接:

艾滋病还需要通知单位吗,艾滋病晚期由谁来护理(3)

未经他人同意,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使别人能断定或推断出其具体身份信息的行为,应认定为泄漏他人隐私,构成侵权。

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可依照《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对医疗机构等工作人员出现的隐私泄露还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进行维权。

相关的法规依据有: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艾滋病人到底能不能够参与正常工作呢?可以。根据以下法律,HIV患者也享有正常权益。

1.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结语:

在涉艾人员的工作生活中,以上场景是较常出现的。艾友们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好其中的关键风险点的处置办法,才能在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大多数艾友,在遭遇权益侵害时,因为考虑到隐私暴露以及社会有色氛围,止步维权。的确,自上世纪80年代艾滋病被发现以来,虽然国际社会对艾滋病病人的平权和反歧视等进行了许多努力,包括每年的世界艾滋病日对普通民众的宣传教育,但确实依然还有歧视和隐私暴露的情况出现。

近些年,中国政府和社会也为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了许多努力,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从国家公共卫生系统到慢病系统对民众进行了的相关健康权利和三早科普(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等等,都是希望借助全社会的力量,推进防治工作的进展。

即使如此,还有很多人并不了解艾滋病,也更无从知道自己是否感染。马上,国际社会将迎来第30个世界艾滋病日,2018的主题是——知晓自己的HIV感染状况,希望在所有人的努力下,能够有更多的人主动检测,已经感染的人能够尽早接受良好的抗病毒治疗,同时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很好的拿起法律武器去吊打侵害者!

文章综合整理自 中国新闻周刊 红丝带 HIV最新动态

编辑 王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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