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起止时间,社保补缴新规定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3-04-14 20:45:34

近年来,随着60后陆续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及养老金成了关注的重点。

之前60后一般都不愿缴纳社保;现在看到身边缴纳社保的人能正常退休和能领退休金了,而自己不能领,都眼红了。

于是,凡是之前有单位的,都会找单位的麻烦,要求补缴社保,哪怕之前缴纳过不缴社保承诺书的,现在也都翻脸不认了。

对用人单位来说,一旦被要求补缴社保事宜,唯一救命稻草就是社保补缴能否有个追诉期呢?来看看全国人大、最高院、人社部都是啥观点:

01

全国人大:

补缴社保不受2年限制

人社部关于落实老有所养,请妥善解决社会保险费历史遗留追缴问题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83号)

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

企业是否给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关系到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

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

按照目前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问题,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

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

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 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两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

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 ,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02

最高人民法院:

补缴社保不受2年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

(工伤保险领域--摘录有关的第6个问题)

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03

人社部:

补缴社保不受2年限制

人社部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和自主选择参保地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05号

一、关于追缴时限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

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

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

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

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04

最后总结

三大部门意见基本一致的,既然人民群众有补缴的诉求,有关部门为何不顺水推舟呢?

社保补缴本身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时效。社保补缴本身也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也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和行政处罚的时效规定。

综上,社保补缴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退休晚年的需求。

但是,由于中国非常大,不是每个地方仲裁、法院都不受理社保补缴纠纷的, 有些地方仍在受理社保补缴纠纷,若当地将社保补缴纠纷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就可以用时效抗辩了,裁判者机构也采纳时效抗辩,如浙江省不少地方还将社保补缴作为劳动争议受理,也会采用时效处理问题,只不过各地对时效的观点比较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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