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起,商业秘密保护站上线“商业秘密小课堂”系列合集,助您快速获取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干货”。下面这几个问题是否也是您关心的?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在我国,商业秘密尚没有专门法进行规定,其定义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也就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商业秘密跟我们有关系吗?
不仅仅是“高大上”的机构才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就在我们身边。只要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并且不仅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被许可使用人也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三、商业秘密有什么特点?
商业秘密的特点有三个:
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价值性:具有(包括潜在的)商业价值;
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相关保护措施。
四、商业秘密都是哪些信息或者内容呢?
商业秘密主要有两类:
1.技术信息
与产品研发相关的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加工技术、图纸;关键环节控制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试验数据;产品的改进或更新换代方案等;
2.经营信息
与产品或原材料价格及购销渠道、营销策略有关的经营信息,包括:产品的研发、生产成本信息;主要原材料采购渠道及价格信息;竞标方案;客户的联系方式、需求、交易习惯及潜在的交易动向;拟定中的营销策略,拟投入使用的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信息。
当然,商业秘密不限于以上内容。只要符合非公知性、价值性,并且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相关商业信息均可以主张是商业秘密。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规定,主要有四种违法方式:
NO.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NO.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NO.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NO.4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此外,虽然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定的,但是刑法中也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款,因此根据共同犯罪、分别处罚的原则,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应当被禁止。
六、那怎样才能合法获得商业秘密呢?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合法取得商业秘密:
1.原始取得
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主研发”。一般是单位或个人自主研发取得、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解等手段实现。但是需要保留好研发过程材料。
2.继受取得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受让取得,或被许可等方式合法取得,包括商业秘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