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单借款借不到,中国人寿保单借款怎么借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3 13:08:57

随着保险业的日益发展,人寿保险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除了之前的社会保障功能外,也成为越来越多人投资理财的一个选择。那么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其在保险公司所投保的人寿保单现金价值吗。关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就近几年的司法判例中,可以发现,法院倾向于支持执行债务人的人寿保单现金价值,人寿保单不具有避债的功能。

人寿保单借款借不到,中国人寿保单借款怎么借(1)

下文就近期的一个真实案例(经过改编)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案例人物为化名):

王某作为投保人为其两个子女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购买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两份。由于与刘某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某需要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刘某对王某所有的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院经债权人申请,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甘01执405号执行裁定,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8)甘01执405号协助执行通知,要求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对王某名下截止2019年9月24日保单现金价值136453元划于该院账户。

王某不服,于2020年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撤销相关执行通知书,并裁定停止对王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名下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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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王某的财产吗

所谓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长期寿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准备金。当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公司将提存的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剩余部分退给被保险人,这部分钱就是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以,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王某的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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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某的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和其银行存款有什么不同

1、性质不同。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有条件的,需要保险合同的解除。所以投保人对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一种附条件的债权。而在银行的储蓄合同中,存款人享有的是一种附期限的债权,即使存款人提前取款,也只是牺牲部分自己的利益,银行的给付义务的确定的。

2、法律后果不同。储蓄者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提取银行存款,即使是定期存款也可随时提取,损失的只是少量利息。所以在实践中,储蓄者随时提取存款已是生活中的常态。而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单现金价值提取的前提是保险合同的解除,而合同解除带来的保单现金价值与维持保险合同有效所获得的保险利益相比,价值太小,所以实践中投保人一般不会轻易解除保险合同。

因为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和银行存款有本质不同,因此,当法院决定执行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债务人)会对执行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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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理由

1、本案所涉及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王某的责任财产(上文已论述),同时,该财产权益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2、法院的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就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保险期内,投保人通过单方自行解除保险合同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可见,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不仅在数额上具有确定性,而且投保人可随时无条件予以提取。基于此,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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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个小问题探讨

1、债权人刘某的利益和债务人王某子女的利益,哪个优先保护?

实质上,债务人王某为其子女购买人寿保险后,其子女的权益只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才享有,在保险事故未发生前,本质上是一种期待权。本人认为债权人刘某的债权优先于债务人王某子女的期待权。

2、如果想让保单继续存续该怎么办?

人寿保单还是有一定的保险属性,而且涉案的人寿保险是王某为其两个子女购买的,受益人也是两个孩子,如果保险合同维系可以更好的维护其子女的权益。因此,如果有人愿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效力,并向执行法院交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货币以替代履行,法院便可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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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可能避债

五、案例真实裁定结果

2020年5月,法院做出裁定,驳回了王某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案例要点:

1、具有理财性质的人寿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人寿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就近几年的司法判例中,可以发现,法院目前倾向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支持执行债务人的人寿保单现金价值。

2、作为债权人,在被执行人(债务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关注被执行人的投保情况,以防止债务人通过保险投资规避债务。

3、近几年的司法判例,已说明,人寿保险不具有避债的功能,购买时应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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