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探索土地使用权的界定工具——英国用途分类规则的历史和启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土地使用权的划分成为了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在私人土地使用权得到广泛出让后,公共与私人之间土地使用权利的界定变得尤为重要。然而,在我国,虽然存在国家标准的土地用途分类,但对建成环境下土地使用权利的严格规定却缺乏,导致土地用途的管制停留在建设管理阶段,而未能延伸至建成后的使用阶段。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尤其是英国1947年实行的用途分类规则(Use Classes Order,UCO),来探讨土地使用权利的界定工具,并对我国的用途管制制度进行优化和建设。
一、英国用途分类规则的建立:法律概念的规则化与权利的界定 1947年,英国通过《城乡规划法》,实行了开发权的国有化改革,UCO作为该法的配套法规应运而生。UCO的建立旨在规范法律概念,明确开发与现状使用之间的界限。通过对不同用途的分类,UCO将开发与现状使用进行了界定,为土地使用权利的划分提供了法律依据。UCO的分类逻辑是基于权利角度进行的,与以往基于活动差异性的用地分类工具有所不同。它强调的是权利的界定,而非仅仅对活动进行分类,这使得UCO成为了一个更为基础的权利界定工具。
二、英国用途分类规则的演变:扩大私人使用权利与放松开发管制 自1948年建立以来,UCO不断接受审查和修订,其演变反映了私人土地使用权利和开发管制的调整。随着时间的推移,UCO分类数量逐渐减少,但私人使用权利却得到了扩大。与此同时,在《一般允许开发规则》(General Permitted Development Order,GPDO)中允许的用途变更条目也在逐步增加,显示出政府对开发管制的放松态势。这一演变过程体现了对私人使用权利的重视和对开发管制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