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
依据前款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无效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被隐藏合同为事实基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各合同成立先后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基础上,认定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变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变更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相应变更无效。
第十四条是关于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的,各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第一款继受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其中第一款第一句表明了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一律认定无效;第一款第二句规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认定的两种特殊情况。
第二款系关于被隐藏合同确认无效或者未生效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即应以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作为处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基础,再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款是区分“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合同变更中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皆为有效的合同。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合同的当事人出于规避政府管理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而对同一单交易所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提交给相关部门查验和备案,具有公示性,但合同当事人并不实际履行,称为“阳合同”;而另一份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具有隐蔽性,称为“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