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玲是从哪里来的

首页 > 书籍文档 > 作者:YD1662024-02-05 15:19:17

张艳玲是从哪里来的,(1)

开栏词

他们,可能是一年来最忙的人之一,扑下身子,沉下心去,深入审判执行第一线采访报道。

他们,肩扛“长枪短炮”,指间“笔走风云”,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作品。

他们,见证、记录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深做实能动司法,扎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们就是日常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跑口记者”讲述2023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在这一年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关注人民法院的哪些工作、案件和故事吗?

一起来围观吧!

张艳玲是从哪里来的,(2)

中国网高级记者 张艳玲

张艳玲是从哪里来的,(3)

见证人民至上的司法担当

2023年,是我跑口最高人民法院的第四年。这一年,我结合中国网外宣网站的定位,采发法治新闻稿件50多篇。在每次深入细致的采访中,我看到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至上”原则的最好诠释:及时回应人民关切,坚决捍卫公平正义。

2023年,人民法院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保护,对物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等案件的审理,对天价彩礼治理等人民群众关心问题的及时回应,以及刀刃向内的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无不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

2024年,我将继续做好传声筒,记录人民法院工作的点点滴滴,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递好中国法院人的声音,让人民真切感受到中国法治的进步。

代表作品

中国发布丨最高法:6月1日起司法赔偿请求时效按诉讼时效认定起算中止问题

中国网5月25日讯(记者 张艳玲)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请求时效解释》),旨在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统一请求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该解释自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实践中,关于司法赔偿请求时效在性质上是诉讼时效还是起诉期限、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能否主动适用请求时效、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等问题,长期存在不同认识。

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名词,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中的名词。二者起算时间不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请求时效解释》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但是本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请求时效解释》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统一司法赔偿请求时效在性质上的不同认识:即请求时效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时效,而非起诉期限,并以此为原则认定请求时效的起算、中止、援引等相关问题,明确请求时效期间届满后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并不消灭。

《请求时效解释》规定“请求时效期间届满,赔偿义务机关同意赔偿或者予以赔偿后,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或者要求赔偿请求人返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依照诉讼时效的援引原则,《请求时效解释》还明确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的规定”,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请求时效解释》在规定各种情形的请求时效起算日时,充分考虑赔偿请求人是否存在事实障碍和法律障碍,把权利救济摆在突出位置,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请求时效解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关注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在规定各种情形的请求时效起算日时充分考虑赔偿请求人是否存在行使权利的事实障碍和法律障碍,避免过早起算请求时效,对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限制。

考虑到国家赔偿程序与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的衔接,明确请求时效“自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为原则,保护赔偿请求人先行通过相关诉讼或者执行程序寻求救济的权利。在具体确定请求时效起算日时,《请求时效解释》规定以赔偿请求人收到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而非司法机关作出相关法律文书之日。如此规定有利于引导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切实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知情权。

关于办案机关未依法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尽管请求时效期间未起算,但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申请赔偿,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充分保护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

《请求时效解释》在明确请求时效在性质上是诉讼时效的基础上,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具有请求时效抗辩权,即“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提出不予赔偿的抗辩”。但是,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请求时效届满后,表示同意赔偿或者已经赔偿,之后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或者要求赔偿请求人返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这既与诉讼时效的原理一致,也符合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关于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抗辩的时间,《请求时效解释》规定“应当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按此规定提出抗辩,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诉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另外,当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时,因行使请求时效抗辩权的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自赔程序中同意赔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不能视为提出了有效抗辩,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如此规定是充分考虑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诉讼能力等因素作出的审慎规定,有利于引导司法机关依法履职、诚信执法、文明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切实抓好《请求时效解释》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国家赔偿审判的规范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赔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代表作品

中国发布丨注意!今起这类环境资源案件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中国网7月27日讯(记者 张艳玲)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今起,凡是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情复杂或有其他情形,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是指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的人民陪审员,可以是现职人员,也可以是离任、退休等人员。

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参审案件范围、参加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职责履行等进行明确。

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难点是专门性事实查明。生态环境侵权具有长期性、隐蔽性、滞后性以及损害后果不确定性等特点,损害数额的认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的查明,需要借助环境科学领域专业知识。在生态环境修复领域,修复目标的确定、修复方案的选择、修复过程的监督和修复效果的评估,同样涉及大量专业技术性问题。作为当前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技术保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尚存在鉴定机构和人员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囿于专业知识的不足,人民法院审查、采信鉴定结论也存在一定困难。

为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对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予以规范,制定出台本《规定》,完善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规则,统一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也是人民陪审员,不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这个制度的目的是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中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困难,因而必须符合具备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的基本要求。另外,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宜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资格设置过高标准,只要达到一定程度的专业性即可。“这既体现了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同时也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妥当确定专业性的标准,确保实践中能够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法明确,“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规定》就基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作出了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三人合议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集中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专门法院可以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或案件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规定》明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涉及专门性事实的调查,就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司法鉴定相关事项提出意见,参加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勘验,参加修复方案及调解、和解协议审查等工作的,审判长应当进行重点指引和提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修复、验收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彰显了环境司法公众参与的理念。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契合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建设的要求,对于丰富环境资源案件专门性事实查明方法,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中国发布丨四部门: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四种情形直接立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封面设计:吕韶文丨编辑:张玉玲

张艳玲是从哪里来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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