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能否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
【案情】
2018年5月19日,唐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田某某借款15600元。同年6月24日,唐某某向田某某立下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因用于生意周转于2018年5月19日向出借人田某某借现金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陆佰元,定于2018年8月5日前归还,如不能按时,违约金自愿付壹仟元人民币,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其中一万元需支付每个月二百利息结算”。借款后,唐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支付借款利息700元。后经多次催收无果,田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某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一千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田某某能否既主张利息又主张违约金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双方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这是双方自主合意的结果,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角度,应该支持当事人的约定,因此田某某可以同时主张利息及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双方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约定利息或者违约金都是为了督促借款人能否按期还款,择其一便能达到目的,因此不能重复主张。
第三种意见,双方在民间借贷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可以选择主张利息、违约金或者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利息及违约金都是对出借人借款损失的补偿,若双方对借款约定的利息能够补偿借款人逾期还款对出借人造成的损失,那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应再支持;若双方对借款约定的利息过低,法院可根据实际损失及民间借贷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在违约金上衡量支持部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利息和违约金是可以择其一或者同时主张,但是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本案中,双方约定了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相当于年利率24%,因此再主张违约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来源:萍乡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