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手机图像处理太差,我要退货
王先生在扶导公司开设的网店中购买了一部手机。两天后,手机到货了。王先生想试试新手机的拍摄效果,便拿出手机,透过窗户拍摄天空中的白云。然而,王先生发现手机拍摄出来的白云有部分呈黑色,远景分辨率不行。他又用前置摄像头自拍,也未达到预想的效果。王先生很不满意,当天便申请了退货退款。
但是,王先生的退货申请很快被扶导公司拒绝了。王先生又先后提交了两次申请,但均被扶导公司以手机已激活启用为由拒绝退货。王先生很气愤,“我是激活手机拍摄了照片,但手机外观没损坏,照片删除后也没有留下任何个人数据,为什么不能退货?”
【卖家】有使用痕迹影响二次销售,不同意退货
面对王先生的疑问,扶导公司答复:“亲,一个新手机对应唯一的激活码,通过激活码可以判断手机是否为正版新机,一旦激活了,激活码就被使用了,无法作为新手机再行出售。”“如果亲认为手机有质量问题,可以去联保点检测,联保点开出检测单我们会予以退换,但没有质量问题且激活了手机,是无法办理退换货的。”
双方协商不成,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扶导公司退还其全额购物款。
【法院】手机激活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购买手机的下单页面详细载明了手机的商品描述和下单信息,其中注意事项明确标注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需确保手机未激活(授权)、外包装齐全封条未撕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详细规定。扶导公司关于退换货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王先生收到手机后即拆除外包装并且激活使用,再行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
王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扶导公司已在手机销售时对退换货规定进行了合理的标注,尽到了应有的提示义务。王先生作为消费者,在提交订单前对商品描述及订单信息应有充分阅读等审慎义务。其次,王先生在庭审中确认其未注意到该手机的退换货规定,其在收货后拆封激活,符合产生激活等数据类及外观类使用痕迹的情形,可视为商品不完好。为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宋宁华 李丹阳
(摘自《新民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