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礼记·明堂位》
“官”这一词的起源很早,并且从这个词兴起之后,其含义似乎没有什么变化,当然也只是似乎,因为现在的官与古代的官相比,在根本性质上已经截然不同。
《说文解字》中对古代的“官”有着明确的解释,即“官,吏事君也”,也就是位于君主之下,替君主办事的人,说白了,就是为君主服务,帮助君主个人治理国家的一类人,而现在意义上的官并不是为个人服务,而是为了国家和人民而服务,也就是在政府部门担任职务的人。
不过,由于治理国家的实际需要,官和权一直是相伴相生的,一般而言,官职越大,权力也越大,所以如何选拔德才兼备的官员,如何约束官员手中的权力,自古以来都是一门高深的学问。
抛开现在的官员不论,单说古代的官员,他们的为官之道是怎么样的呢?
其实朝代不同,官员的行为准则自然也不一样,而当我们带着这个疑问看向秦代的官员时,他们则明确表示:我们不愁,《秦律》中写得明明白白。
本篇笔者就从《秦律》入手,聊聊秦代的官。
记载《秦律》的秦简
秦的强大在于“法”。春秋战国时期的变法,推动了社会的变革,而其中秦国的变法最为彻底,最先确立了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在这套制度下,“世卿世禄”的贵族政治上也逐渐被“食有劳而禄有功”的官僚体系取代。
官吏上承君命,下治百姓,是国君用来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秦国最终能以摧枯拉朽之势并吞六国建立起空前规模的秦帝国,官僚制度的有效运作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确保这套制度得以运行的,便是“法”。
法家是战国时期变法运动的主要推动者,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在战国时期法家都是无法被忽视的一个派别,法家思想主张君主专制,当然也非常重视官员在实际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国君虽然极其渴望独揽大权,但又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自己做,而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就明确为君主指明了道路,那就是“明主治吏不治民”,也就是说君主通过官吏,就可以达到治民的目的。
商鞅
秦国并不是在秦始皇时期突然崛起的,而是从商鞅变法后就具备了初态,商鞅相秦实行变法,他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自此之后这套法律又被称为《秦律》,后来秦始皇统一华夏之后,进行了修订,《秦律》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也得以颁行各地。
当然,在这套《秦律》中对于秦代官员的各个方面也都有规定,我们接下来就来看看秦的统治者是如何通过《秦律》来严格控制官员的。
官员的选拔。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韩非子·定法》
在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上阵*敌立有战功的士兵,可以获得相应的爵位,而凭借爵位是可以获得相应的官职,正如上述韩非子所说,*死一个带甲士兵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要当官也可以,但只能做年俸为五十石的官,以此类推,斩首二人赐爵二级,当官的话,年俸为一百石,其核心就是因爵授官。
当然,这并不是唯一的当官的途径,通过现任官员的举荐也能获得官职,说到这,不少人可能会说了,那直接官员举荐自己的亲人为官,不就“解决”了很多事情,事实上如果不是确切地知晓此人各方面都过关,秦代的官员并不会轻易向朝堂举荐他人。
《韩非子》
正如《史记·范雎列传》记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意思就是说,如果被举荐的官员犯了罪或者不称职,不好意思,举荐的人要被连坐而受到刑事的处罚。
此外,《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还记载了一类身份比较特殊的人,即葆子,这类人一般是具有高级官爵的后代,他们如果到官府中任职,官阶的起任会比较高,晋升也比较快,不过必须先具备选官的条件。
- 其一,对君主忠诚。
忠于国君,是历代王朝选官时,都无法忽视的一个问题,想想也是,君主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他对于高级官员有直接任免权,如果对自己不忠心,这不是给自己使绊子嘛,君主自然不会任用。
《秦律》中对于这点也有明确的要求,在《行书律》中甚至规定了传递公文的官员也要符合这一条件,即: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其中的“不可诚仁者”指的就是不足以被信赖、对君主不忠诚的人。
- 其二,年龄达到标准。
年龄达标,是当官的一个基础条件,通常情况下,只有到了壮年才能当官,《内史杂》规定: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