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店经营者承诺所售商品与“双十一”网购平台旗舰店同款商品同价,然而到了“双十一”,消费者张先生却发现该款商品的网购价格要便宜700元。为此,张先生近日向区消保委投诉,要求实体店经营者退还差价。最终,其获得了差价退款。
10月初,张先生在实体店看中一台两万多元的笔记本电脑,本想等到“双十一”,在京东网购平台旗舰店入手。可实体店经营者却承诺,该价格与“双十一”京东旗舰店的到手价格一致。于是,张先生爽快购买了该台电脑。可到了“双十一”,张先生却发现,京东旗舰店同款电脑的到手价比之前自己购买的要便宜700元,遂要求实体店经营者退还差价。
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实体店经营者表示,自己确实对张先生作出过价保承诺,但对700元的差价并不认可。当他使用京东PLUS会员下单时,该款电脑的实际价格只便宜了150元,他怀疑张先生所称的700元是在凑单购买时才可享受的差价。张先生对其异议表示否认,坚称700元是购买单品即可享受的差价。
综合双方的陈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应做到诚信经营,既然当初承诺价格和“双十一”京东旗舰店的到手价格一致,并未约定是单品价格还是凑单后的价格,就需要按照消费者实际可支付价格所产生的差价作为补差价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将该许诺作为约定的内容。”
经协商,经营者同意退还张先生700元差价。区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时应该对具体细节作出相应说明,一旦约定成立,要严格遵守约定,切莫因约定不明而失了诚信。
文字:梁锋 通讯员 尹玥
图片:网络图
编辑:薛亮亮 丁艺婕 毛震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