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死亡案件的责任承担
夏季漫长且炎热,酷暑难消,不少人为降温会选择下水游泳。一则觉得可以消暑,另一方面还有机会抓到鱼虾,对生命的疏忽大意,这正是溺水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俗话说淹死的都是会游泳的,因为会游泳所以会疏忽大意,漠视热身运动或者救生防范措施。一旦溺水生还机会渺茫,就会造成死者后悔,生者悲痛的场面。
实践中,有的溺水事件属于意外,例如:在野外游泳死亡、自身基础疾病死亡、不慎在路边落水等;有的溺水事件涉及到鱼塘、虾塘管理者的管理责任、注意义务,过错方就需要承担责任;有的溺水事件是因为受雇佣在水上、水下从事劳务,这类溺水雇主往往需要承担责任。
赵华强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1522刑初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