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8日早上,被害人刘某1到霍邱县潘集镇朱郢村李岗组大堰鱼塘帮该鱼塘承包人赵富知家捕鱼,逮鱼期间被告人赵华强因害怕鱼缺氧死亡而将鱼塘内增氧机打开。后其中一台增氧机的电线被绞断,赵华强将增氧机电闸关闭后有人上前查看后继续在鱼塘内拉网捕鱼。后被害人刘某1也上前查看并试图维修增氧机,此时赵华强将增氧机电闸打开致刘某1触电死亡。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1因触电导致电击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华强违反安全用电规程,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关于其没有第二次推闸刀的辩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华强开增氧机的行为与刘某1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赵华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朱某1、左某等多人证实事发期间赵华强在配电房,被告人赵华强在侦查阶段供述,当天没有其他人进配电房,出事之前,只有他碰过电闸,其他没有人碰;被害人经鉴定系因触电致死。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开电闸有因果关系,证据能够形成锁链。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
郭长伟与杨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黑0231民初756号
被告杨树林居住在拜泉县××镇努力村,该村有一个自然形成的水塘,被告杨树林将该水塘经过简单修整,用其水塘的水源种植水稻并放鱼苗养鱼。2019年8月25日下午,原告郭长伟父亲郭凤春与本村村民郭生、丁某等人一同来到被告杨树林经营的水塘挂鱼,郭凤春下水后被告杨树林告知郭凤春说水池水深,不要下水,郭凤春未听劝阻说自己会狗刨,并继续挂鱼,不慎溺水身亡。当时在场人救溺水者郭凤春心切,在场人将水塘内蓄水放出,跑出部分鱼,将溺水者郭凤春救上岸但已经没有生命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