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上诉人认为罗锦标未安装漏电开关,故而应对罗某触电死亡承担责任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即使罗锦标安装了漏电开关,在罗某切割电线时也会触电。因罗某的尸体没有进行尸检,也无法判定罗某是接触少量电后落水溺亡还是触电即刻致死或持续触电致死,即未安装漏电开关与罗某死亡之间的原因力无法查明。况且,如前所述罗某的死亡是因其故意违法、冒险行为所导致。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罗锦标、兴宁供电局对罗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罗锦标、兴宁供电局应对罗某死亡所致损失连带承担40%的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张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0191刑初60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张凯从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的名著司南小区游泳池。张凯未持有相关资质承包游泳池经营,雇佣无教学和救生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教练员、救生员,在未取得相关许可之前擅自经营。2020年7月19日,被害人邓某某(6岁)在泳池培训班学习游泳的过程中溺水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系对生产作业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王丕宏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辽0283刑初311号]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7日,经刘波介绍,被告人王丕宏与大连某某水产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刘某1相识,并在某某公司海参圈内与刘某1见面商谈安装网箱工作的相关事宜并达成口头协议:由王丕宏自行招人到某某公司海参圈内从事安装网箱这项工作,某某公司为王丕宏提供车辆一台供王丕宏运送安装网箱的工人使用,还提供安装网箱使用的泡沫排子、小船等水面运输作业工具,某某公司向王丕宏结算工资,工人工资由王丕宏负责支付。
被告人王丕宏先后招募刘某2、赵某某、初某某、王某、于某1等工人到某某公司海参圈内从事安装网箱的工作。在工人安装网箱过程中,王丕宏未组织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强制作业人员穿戴救生衣。同时,王丕宏又安排没有驾驶经验的王某2(另案处理)驾驶小船在海参圈内来回运输工人及安装网箱的材料,王丕宏自己也运输安装网箱的材料和工人。
2019年9月8日6时30分许,王丕宏安排王某2驾驶白钢小船在某某公司C3号海参圈运输安置网箱工具并运送刘某2、于某2、赵某某、初某某到海参圈内进行生产作业。王某2在驾驶小船过程中自己穿着救生衣,未要求船上其他四名工人穿着救生衣,小船在行驶过程中船舱进水,小船沉没,船上五名人员落水,导致初某某、赵某某溺水死亡,其他人员获救。后经庄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初某某、赵某某尸检,死亡原因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庄河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牵头并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为:王丕宏组织农闲村民生产作业,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准备并强制作业人员穿戴救生衣。同时安排没有经过驾驶培训的王某2驾驶小船,王某2在驾驶小船过程中没有足够经验应对,王丕宏、王某2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同时,某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