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丕宏招募了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人员进行网箱作业,其在生产过程中对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而其在生产、作业中没有组织岗前培训,无任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强制作业人员穿戴救生衣,作业小船人货混装,对船只接近满载的情况认识不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
袁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鲁0781刑初339号]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29日,在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李古店村,被告人袁某雇佣杜某、罗某等人在其承包地内修建蓄水池。当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利用蓄水池东侧一排水沟(系袁某安排他人用挖掘机修建)排水洗井时,未及时查看排水是否顺畅、未及时关闭排水开关,致排水沟内长期存水。因在建的蓄水池与排水沟间距过近、蓄水池墙体并未凝固,当日14日时许,排水沟内存水渗透到排水沟与蓄水池东墙的缝隙中,导致墙体坍塌,排水沟的水、泥浆涌入蓄水池,致正在该蓄水池内施工的杜某溺水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雇佣他人建设蓄水池过程中,因被告人的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溺水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金钱的补偿换不回家庭的天伦之乐,换不回起死回生的殷切希望,换不回在这世间看花开花落的闲情逸致。生命无小事,珍爱生命,远离深水。莫要为了一时兴趣、消暑降温等疏忽大意、溺水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