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常用“一部宪法,一个国家,一种命运”来说明其宪法对于国家的极端重要性。换言之,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国家,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今天的美利坚合众国。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1787 年联邦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美国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三权分立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工、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早期西方的“三权分立”追溯源泉,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可谓是三权分立思想的最早倡导者,他把国家的职能分为行政、议事和审判三个方面。而后,历史学家波里比阿在此基础上提出国家的这三种职能在进行分工的同时,也要保持互相牵制以使其能够平衡发展,于是国家权力制衡的思想开始出现。
到了近代,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社会环境的变化为三权分立学说的进一步发展和实践提供了新的土壤。在较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洛克在十七世纪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先河。
洛克在当时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 “联邦权”(管理对外事务)的分立。这便是“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但是,与后来的“三权分立“还是有明显的差异。洛克主张的“三权分立”,其理想方案是英国的议会君主制。
在当时,洛克的这种“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意义在于,他主张立法权能够制约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甚至主张在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侵害人民财产时,有权推翻政府。与其相比,当今美国政府三权分立的体制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更为接近。
在18世纪,法国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法的精神》等著作中进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并阐述了三个权力互相牵制的重要性。他论证道,为了防止出现暴君政体,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应该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机构。
其中,立法权应该委托给人民代表机关,行政权应该交给国王为首的政府机关,司法权应该由陪审法庭掌握。此外,孟德斯鸠认为,三个权力的分立必然具有互相妨碍的作用,但是在搞得好的情况下,必然能够协调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