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三权分立机制在美国的确立是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1787年宪法的制定算是一个标志事件,然而其却并没有完成这一过程。在实际运作中,国会掌握立法权,他不受总统的干预,只对选民负责,独立制定法律,且能行使对总统的复选权及弹劾权等。
而作为行政权行使人的总统同样也是只对选民负责,由选民选举产生,国会非经审判定罪不得罢免总统。最后一项的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来行使,最高法院有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身任职。
然而在宪法制定之初的联邦最高法院却受到百般限制,虽然宪法在制定时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行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最高法院并没有发挥其作为权力三极之一的应有的作用。在成立日期上,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部门相比较晚,并且其工作地点极其简陋。
相对于此,国会和总统在美国成立之初在国家的发展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美国宪法制定的三权分立原则并没用在其最初的实践中得以体现和实践,其所倡导的国家三权分立机制中的司法权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至于司法权,一直到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才根据宪法的精神争取到了最使行政和立法部门头痛的司法审查权,从而完成了“一次伟大的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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