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受多项因素影响,现在农村宅基地问题出现两个极端,有的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有的村民却没有宅基地可用,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农民无宅可用,无宅可批问题,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7月发布的《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中指出了5大具体举措: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需指标单列。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用于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给县级政府批准。
三、加强规划管控。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四、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提供便利。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五、严格遵守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
2、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宅基地审批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3、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处于农村“一户多宅”情况的村民也不用担心,
以下四种情况拥有多处宅基地也是合法的。
01
有多块宅基地,但所有宅基地加起来的总面积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总面积。这种情形下,即便有多处宅基地,也可以按照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
02
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建房,符合乡村建设规划,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公告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以依法补正进行确权。
03
继承获得房屋,从而被迫成为一户多宅,这种情形也是合理的。
04
通过同村买卖、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
随着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深入,
政策的完善,
无论您是有户无宅还是一户多宅,
只要符合农村宅基地用地要求,
都会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
综合:自然资源课堂、鲁法行谈
来源: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