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配的利润怎么算,一般企业的利润怎么算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11-05 16:54:43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6日,汪某与杜某以*身份成立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杜某出资300万元,汪某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开发了某住宅小区。2013年12月27日,汪某与杜某、何某(杜某妻)达成一份书面“利润分配协议”。协议约定:一、根据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汪某)双方测算,某住宅小区完工全部销售后可实现利润大概在人民币8000万至一亿之间……,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本项目分配税后利润为2600万元和……二、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余额在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丙方(何某)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权益和杜某及其家庭成员的全部权益为本协议提供无限期担保责任……等六项内容。杜某作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何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汪某本人签字。 之后杜某向汪某支付了部分款项。2015年4月5日,汪某起诉至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杜某、何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连带偿付本金、利息、 违约金共计1386万元。

【代理意见】

一、汪某所依据的利润分配协议违反《公司法》强行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该协议属无效协议。

二、双方达成的利润分配协议并未对公司账目进行清算。

分配公司盈利要对公司账目进行财务审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审计后、公司账目上存在盈利的情况下,才可按照相关规定对盈利进行分配。本案中,双方签订“利润分配协议”时并未通过财务对公司账目进行清算,而是仅凭“测算”拟定此协议,汪某凭此协议诉求杜某等偿还分红款、分红款利息以及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三、工商局备案的公司信息表明不满足分配利润的实质要求。

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了规定,应当先提取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分配。《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备案的2011年、2012年、2013年三份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未显示提取了法定公积金,说明不满足利润分配的实质要求。

四、汪某属二次诉讼。

汪某曾在某市法院因相同事由起诉三被告,后汪某撤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作为公司*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仍有盈余的,可以向*分配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由*会审议批准。因此*主张红利的前提是公司的税后在弥补亏损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仍有盈余,且在程序上须有公司*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2013年12月27日汪某与杜某、何某达成的“利润分配协议”未经*会审议批准。该“利润分配协议”不能证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所盈余的税后利润可供分配。该“利润分配协议”中利润分配数额的确定方式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不相符。

企业分配的利润怎么算,一般企业的利润怎么算(1)

【案例评析】

本案中,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而通过*之间的利润分配协议将公司资产分配,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强行规范而无效。

盈余分配权是*的法定权利,是公司对*的义务,而*之间并无互相向对方支付利润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会由全体*组成,*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能否得到股利或分配利润,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以及*会是否作出将可分配利润在*间予以分配的决议,只有当*会作出决议分配利润时,*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

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分配的资金来源不能是公司的资本,而只能是公司的利润。公司可否进行利润分配,除了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外,还应审查是否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判断是否具备可分配利润的条件,仅具有*之间的“利润分配协议”的形式要件不足以认定,还必须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依法经过审查验证的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计划的实质要件。

【结语和建议】

在涉及公司诉讼中,代理律师应善于使用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年检报告、合法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利润司法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找到案件的最佳切入点,形成清晰、完善的办案思路。

相关法律知识:

被房屋出卖人欺诈怎么处理

1、房屋出卖人欺诈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予以撤销,买受人应当返还房屋,出卖人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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