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制片人聘用合同中约定除担任制片人外还需承担制片组工作。基于前述约定,制片人是否负有组建制片组与制片组成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支付酬金的义务?片方组建制片组并单独向其支付酬金后能否对制片人酬金做扣减处理?
约定:
甲与自然人乙签订聘用合同,第一条约定甲计划摄制电影,聘请乙担任制片人及其制片组团队承担制片组工作。制片组团队包括:制片人、制片主任、外联制片、现场制片、生活制片等制片组所需工作人员。第二条约定,乙应完成如下工作:1、筹备阶段,乙应为影片寻找投资人,为影片募集资金。2、拟定影片的拍摄预算。3、管理、控制影片拍摄、制作过程中的费用开支。4、乙协助甲组建拍摄团队。向甲推荐导演、主演及其他部门的负责人。5、影片拍摄制作阶段,乙监督管理影片的拍摄制作工作。6、影片制作完成后,乙应审查电影内容是否合规,如有不当应建议修改。7、参与宣发事务,为片方提供宣发建议,物色推荐宣发公司,与片方一起参与宣发方案及预算的审核确认。第三条约定,乙酬金为60万元,分四期支付,签约三日内支付第一期酬金10万元,签约60日内支付第二期酬金10万元,开机三日内支付20万元,*青三日内支付10万元,获得公映许可证后三日内支付10万元。本条项下酬金为乙完成第二条约定工作的全部酬金。第四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义务,守约方应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逾期未纠正,守约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履行
签约后,甲先后向乙支付第一、二期酬金。甲聘请制片主任、外联制片、现场制片、生活制片,单独与其签订合同并支付酬金。
影片开机三日后,甲并未支付第三期酬金,经乙催告,甲主张的乙的酬金中包含制片主任、外联制片、现场制片、生活制片等制片组所有人员酬金,应将前述制片组人员酬金在乙酬金中扣减,而且,乙有组建制片组的义务,乙未组建构成违约,据此,甲有权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此外,甲同自然人丙签订美术师聘用合同,约定,甲聘用丙担任影片美术组负责人,并组织提供美术组人员为:美术指导1人、道具组长1人,道具师3人,具体人员名单经甲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前述人员统称为丙聘请人员,丙对其聘请人员的工作行为和工作成果负责。甲按照美术组人员每天5000元支付酬金,其中,美术指导每天2500元,道具组长每天1000元,道具师每天500元。前述酬金包含了丙及其聘请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所得的全部酬金,丙及其聘用人员之间就酬金的结算由丙独自负责,如有纠纷与甲无关。
争议
乙是否负有组建制片组的义务?甲向乙支付的酬金中是否包含制片组所有成员的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