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该旅游社辩称消费、乘船都属于可以自由选择的项目,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不算强制消费。但在该事件中,导游通过不乘船就不能吃晚饭、不带大家去酒店等一系列行为变相威胁游客,使其失去了自主选择权,本质上仍然属于强迫消费。
其次,该旅游社还辩称自己对该名导游的行为完全不知情,也没有授意该导游做出这种行为。
退一万步讲,就算旅游社真的不知道该导游的种种行径,一切都是导游与商户之间的交易,但该旅游社与导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二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因此,旅游社就有监督、管理导游的义务,若导游在被派遣工作时造成了第三人,即本案中的游客的损失,不仅导游本人应当承担责任,负有管理义务的旅游社也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旅游社未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举措触犯了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应当对其加以三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款,同时还要责令停业整顿。
但考虑到旅游社在该事件中并没有严重的恶劣行为,且旅游社宣称消费者有一定自主选择权,且自己并不知情。
虽然旅游社没有相应证据支持,但该事件后果的主要责任在于导游,因此旅游局在作出处罚时仍将此项纳入了考量范围。最终,在最低罚款两万元上涨三万元,罚款五万元以达到小惩大戒的目的。
但对于旅游社来说,更严重的惩罚应当是停业整顿三十天,这不仅会导致其在旅游旺季毫无收益,就算日后重新营业,不良征信也会影响其继续经营。
因此,旅游社与导游们一定不要被一时利益蒙蔽双眼,遵纪守法、履行合同才是经营的长久之道。
- 案例对比与问题解答
在三年特殊时期过后,不仅人们的旅游意愿空前高涨,就连各地为了提高当地经济,也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发展文旅产业。旅游社、旅行团、自驾游等各式各样的旅游公司顺应时代浪潮,如雨后春笋般冒出。
一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经济发展,不失为一件好事。但另一方面,各个旅游公司青黄不接,在管理、收费等方面差距明显,再加上出游人数多、纠纷基数庞大,这就造成了管理、治理的困难与乱象。
无独有偶,不仅李女士遇到了黑心导游,下面这位来自南京的杨女士也有类似的经历。她在浙江跟团游时,因拒绝强制消费,竟然被导游在半路上赶下了车。
杨女士报名参加一家旅游社组织的低价一日游活动,旅行的路线包括浙江市内的一些知名景点。然而,在旅游的过程中,女导游开始强制要求旅客们购买各种活动的门票、购买市内销售的观赏鱼以及参加其他消费行为。
不仅如此,她还声称这就是旅行社的规定,威胁游客们说如果你们不按照我的要求消费,我就要把你们赶下车,而且还不会给你们退费。
这番言论不仅震惊了车上的游客们,网友也表示无法理解,并对他们的行为表示不理解,为什么一名导游会如此嚣张?
但杨女士丝毫不买账,她对导游的要求表示强烈不满,坚决拒绝参与强制消费。
最终杨女士被女导游扔在半路,导致只能自己想办法寻找回家的方式。杨女士对导游的行为表示非常愤怒和无奈,回去之后就报了警。
当地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此公布情况通报称:对该旅游社罚款十万元,并停业整顿三十天,对导游处罚款一万元,并处暂扣导游证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