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结果不合理怎么处理,评估报告规定时间内没提出异议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4-01-13 23:34:01

四、评估异议的审查方式

关于评估异议,在具体的审查方式上,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书面审查、质询或听证的方式。

(一)书面审查

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利用异议拖延执行行为,应加大对恶意异议的制裁力度。在启动时,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申请,且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包括对程序、评估方法、依据、范围中所出现的有关违法情形,对评估公司、评估师资质不符合要求等要举出相应的证据。如果认为当事人对报告所提异议不能成立的,迳行以书面通知方式予以驳回。

如果针对评估报告的异议纯粹属于执行程序形式上的问题,例如评估人不具有资质,或者案情简单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听证会,采取有限审查的原则,法院仅可对以上提出的程序方面和评估机构资质等方面进行书面审查。

(二)质询

质询的方式,即合议庭会同司法辅助部门通知评估人并组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和评估人就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内容进行询问。该质询主要是要求评估机构就本次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依据等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口头和书面的解释,必要的话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评估机构对标的物的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通常有三种,即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收__益还原法,评估机构一般会根据拟估财产的现状及现有的客观条件选择一种或二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如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依据不当,或评估价格明显偏离市场,计算方法不正确,采用的案例不真实,不符合评估技术路线等问题,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在规定的期限内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维持或建议重新出具报告的意见。质询实际上属于评估异议的辅助手段,在争议较大的案例中,可以组织听证,通知评估人出庭,接受法院和当事人的异议询问。

(三)听证

评估异议案件涉及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执行部门、评估机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异议属实体上的问题,或案情复杂的,涉案金额通常较大的,则可通过开庭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以查明案件事实。以开庭听证的方式,通过让双方当事人、案外异议人、评估公司在法庭上从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程序、技术路线、评估结论等方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使评估异议得到全面的审查。听证的方式在我国一些法院中也已经有所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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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评估异议的处理方式

(一)不停止执行原则

为确保执行效率,执行异议的提出和审查不影响案件的继续执行,因此在异议处理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有观点也认为在执行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为达到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目的,对评估报告提出毫无原则的异议,认为对于此种情形应该不停止执行。笔者认为,评估异议具有特殊性,一般性执行行为异议不同,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不停止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只是暂时性影响权利的行使,但评估结束后将进行拍卖措施属于处分性措施,为防止对当事人权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执行法院可以视情形停止执行。因此对于评估报告即将进入拍卖处分行为时,可以暂停执行,必要时可以责令异议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对方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申请继续执行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限制重新评估

由于评估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评估结果仅仅是确定拍卖保留价的一个参考因素而不是绝对依据,在评估阶段如果花费太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且影响到执行的效率。因此,关于重新评估的问题,司法解释并没有采取完全放开的做法,只有在法定的事项出现的前提下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重新评估,例如本案中根据《拍卖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其直接裁定原评估报告无效,评估机构重新制作评估报告,以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是合法的。

对于评估报告也可以采取补正的方式,依《拍卖规定》第11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的规定作出处理;当事人等认为评估方法错误或评估依据不足、评估内容遗漏以及超出委托内容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评估机构应进行复核和解释,或者根据情况要求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作出修正,如果无法补正的应重新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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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目前有的法院执行规定中已经明确了将评估异议纳入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方式,符合执行异议规定的法律内涵。从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将评估报告纳入执行异议赋予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权利,也有利于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认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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