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道德的外在化,即形成统一的社会道德规范来指导行为,是完全必要的。
通过区分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其目的在于确定法律的道德基础问题,以及道德转化为法律,法律的道德性又通过什么样的形式体现出来。
情理在法律规范推理中的作用从西方历史上看,古希腊哲学家通过理性的方式率先去寻求终极的正义。
柏拉图《理想国》就是通过理性主义方法对理想的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的建构。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以至于启蒙运动阶段,人们认为通过理性可以认识终极的正义,以此为自然法,并作为实在法价值的来源。
这种思想在启蒙运动阶段到达顶点,因为相当多的思想家都以为可以仅仅通过人的理性。
而不必诉诸干神意,就可以推理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并以此作为逻辑起点,推导出各种实在法的具体规则。
其中霍布斯相当典型,他以“寻求和平、信守和平”作为最基本的自然法,并以此通过严格的逻辑推理推导出自然法的其他准则。
最后自然法成为推导国家法律的逻辑起点,融入国家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