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运动对理性主义的崇尚导致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典编纂,法典编纂就是以一些被人们确信不疑的终极价值,推导出各种具体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终极价值是自然法是公理,是任何一个人的理性都能够认识到的。
但这样的价值直到现在都没有人能够提出理性证明。
终极价值的不可证明导致实证主义的出场,并导致功利主义这种以最大多数人的世俗欲求为终极价值的理论占据了立法理论中难以被摧毁的地位。
在当今西方理论界,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一些弊端也被一些学者认识到,一种反对实证主义,反对功利主义的思潮也在兴起。
如德沃金(RonaldDworkin)罗尔斯(Rawls.J.)等法学家和哲学家。
特别是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理论获得了广泛的重视。
罗尔斯将社会契约的哲理方法运用到正义理论的建构和论证中来,并试图提出一种基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
罗尔斯在论证其正义原则时,求助于原初状态的假定:
“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
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
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ofignorance)后被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