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其数值越高说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
(2)2015年4月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进行修订,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将商业银行杠杆率的监管标准确定为4%。
(3)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 一级资本扣减项。
(四)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特别要求:附加资本与附加杠杆率
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与附加杠杆率要求,其中,
1、附加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分成五组,并分别适用1%、1.50%、2%、2.50%和3.50%的附加资本。
2、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应额外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附加杠杆率要求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的50%,由一级资本满足。
(五)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为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能力,2021年10月29日央行、银保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下几点:
1、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
其中,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应当持有的损失吸收能力,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向其重要附属公司承诺和分配的损失吸收能力。
2、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适用于并表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集团,包括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
四、商业银行负债与流动性维度
(一)商业银行负债质量1、关注12个监测指标除以上一个监管指标外,还有以下12个监测指标值得关注。
2、商业银行三大负债构成:客户存款、广义同业负债及央行借款(1)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主要包括客户存款、广义同业负债以及向央行借款三大部分。其中,客户存款是最基础的负债来源.
(2)广义同业负债包括狭义同业负债、同业存单和金融债,是商业银行负债来源的重要补充渠道,同时也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融资渠道。
另外一部分负债来源则为向央行借款部分(包括央行的再借款再贴现资金、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