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无需证据保全,申请保全要提供保全证据吗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4-02-28 09:59:56

什么情况下无需证据保全,申请保全要提供保全证据吗(1)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写作这个东西,先写给自己看,顺带给他人看,我的道德经经典名句瞎扯混杂在民事诉状证据规定中,完全是任性之举,这就是所谓的我的地盘我做主。当然,由于要通过博客发表出来,我也会把控内容的,争取不出现常识性错误。我是赵律师,今天继续。

《道德经》经典名句之四:“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夫唯不争,故无尤。”这是《道德经》第八章的内容,很多人熟知。实际上是不连贯的两句,我把他凑到一起来了。还是八十一章那一句的意思‘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但是,老子进一步阐述了,并且用水作比喻,上等的善人像水一样。水有利于万物却与世无争。正是因为与世无争,所以就没有人的怨恨。所以,老子总是以天道映照人道,自然之道来阐述做人的道理,这个技巧很高。因为自然之道通常无争议,人道分歧大。如果自然之道你认可了,类推的为人之道你就豁然开朗了。

接下来继续证据规定解读。二十七条是证据保全的方法和程序要求。

1、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其实,律师和当事人是很积极的,你不要求都会请求,这下明确了,可以要求。我的观点还是尽可能到场,当事人对情况了解,同时也给当事人见证、辩论的权利,以免今后又在此提出异议。当然,本条用词‘可以’而非‘应当’,是因为有些证据也非必须到场。

2、证据保全的具体保全方法

(1)查封和扣押

这个概念上一条解读了,请看前面。

(2)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常被作为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的证据收集方式出现,通过以一定的设备将特定的事件、活动过程的声音或者影像记录保存,还原事实情况。现代科技进步,取证和保全证据也进步,录音录像是很好的方式。

(3)拍照

这也是一种证据保全的方法,我们很多时候没有复印件就采取拍照的方式。我曾经用这个作为证据,法院否定复印件,这是对的。但是,否定证据属性,我看还是值得商榷的。另外针对物证保全也可以拍照。赵律师认为,拍照应当是最常用的一种证据保全或者形成方式。只要与其他证据印证,就可以大胆用来认定案件事实。

(4)复制

复制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或者使用一定的设备,按照原物的各种特征制作仿制品的行为,包括摹写、复印、翻拍、转录等各种方法。

(5)鉴定

鉴定时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参考理解与适用,该书289页把‘人员’写成‘任意’了,看来也是一个用拼音打字的家伙。哈哈,找到知音了。)

(6)勘验

勘验是执法人员到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我认为,律师记住概念,实践中积累和了解具体文本、文书即可。

3、利益影响最小化原则

这个很重要,我在十几年前做案件,看到有些死板的法官,把当事人肺可以气炸。挖掘机发生争议,就把挖掘机扣起来,想一想,耽误一天损失多少钱?有点当事人还是贷款买的。这次立法重视起了这个问题。所以,专门了一款来规定,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这是进步的。其实,执业十几年我也明显能感受到国家综合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立法、执法、法治理念、司法技术等等都在不断的改进,总体上提升不少。关于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的审查,主要从合法性和必要性两方面来审查,最后确定保全与否或者怎么保全。所谓合法性一方面还是要初步判断当事人诉请的成立可能性大小,另一方面也要审查是否存在需要保全的客观情况。不要名为保全,实为法院取证,让当事人钻了空子。必要性审查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可以自行获取或者公证获取,法院也很忙,这个审查是必要的。但是,问题来了!说实话,有些法院把这个事情放在立案庭,这些实操人员相比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准可能会低一些,是否能准确把握,当事人和代理人还是得沟通和善意交流,提醒一下。

4、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

我看了,理解与适用这一块补充得很好,抄录给大家。一是30日内要起诉,否则解除保全。另外,法院可以先组织质证,完成证据固定和开示,质证结束后可以解除保全。另外,采取录音、录像、勘验、复制等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形,因为并未影响证据本身的使用,一般无需再下达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27条解读完毕,我学习我快乐!我是赵律师,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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