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的范围,案例教学法的利弊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5-18 03:06:30

案例教学法的范围,案例教学法的利弊(1)

什么是案例研究?案例研究适于做什么?

案例教学法的范围,案例教学法的利弊(2)

作者:John Gerring,目前是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教授,研究方向为比较政治学、方法论研究。

来源:Gerring, John. “What Is a Case Study and What Is It Good for?”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98, No. 2, 2004, pp. 341–54.

导读

在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领域,案例研究是一种具有矛盾性的研究方法。一方面案例研究构成社会科学中产生的大部分研究,但同时案例研究方法却不受重视或是不甚明确。作者试图回答为什么案例研究存在此种脱节,并且如果案例研究在方法论上存在缺陷,为什么它们会持续存在的问题。作者将案例研究定义为为了理解更大类别的相似单位(案例总体)而对单个单位(案例)进行的深入研究,并指出案例研究方法应该被正确理解为是定义案例的一种特殊方式,而不是分析案例的一种方式或建立因果关系模型的一种方式。在此定义下,文章对案例研究存在的内生的模糊性和对方法论的优劣权衡进行了讨论,并强调案例研究和非案例研究之间的敌意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理的。

什么是案例研究?

首先,案例研究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混乱性。将一个研究称为案例研究可能意味着(a)其方法是定性的,小样本的;(b)该研究是民族志的、临床的、参与式观察的或其他“实地”研究;(c)研究的特点是过程追踪;(d)该研究探究单个观察的特征;(e)研究调查的是单一现象、事例或样板(最常用的用法)。

案例研究的含义如此丰富,应该如何理解案例研究呢?具体来说,上面列举的前三个选项(a-c)并不适合作为案例研究一般性定义,因为每个选项都意味着相对于既定用法的意义的重大转变。学者不可能在用定性、民族志或过程追踪来代替案例研究时而不觉得在翻译中丢失了一些东西。这些定义最好理解为是描述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例研究(子类型),而不是作为案例研究的一般性定义来理解。第四个选项(d)将案例研究等同于对单个观察的研究(即N = 1的研究设计)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为案例研究在很多情况下不止使用一个观察(这并不是说案例研究与跨案例研究是等同的)。第五个选项(e)以现象、事例或样板作为关键术语,虽然就其本身而言是正确的,但也存在模糊性。案例研究预设了一种相对有限的现象,这些术语都没有涵盖这一含义。

据此,作者将案例研究定义为为了理解更大类别的相似单位(案例总体)而对单个单位(案例)进行的深入研究。案例指的是在单个时间点或某个有限时间段内观察到的一种有空间界限的现象例如民族国家、革命、政党、选举或个人(虽然一个单位的时间边界并不总是明确的,但它们至少是隐含的)。除此之外,与案例研究相关的术语关系包括:“总体”(population)由“样本”(sample)(已研究的案例)和未研究的案例组成。样本由多个“案例”(units,在本文中单位和案例交替使用)组成,每个案例在离散的时间点被观察到。一个案例由几个相关的维度(“变量”)组成,每个维度都建立在一个或多个“观察(observations)”的基础上。所有这些术语都只能通过参考特定的命题和相应的研究设计来定义。一个国家可以作为一个观察、一个案例、一个总体,这完全取决于论证的内容。

1. 案例研究方法是一种实证研究

所有因果关系的经验性证据本质上都是协变的(covariational)。一个所谓的因果必须被发现是协变的。它们必须同时或以某种规律、或多或少可预测的间隔出现和消失,增大和减弱,或进行一些其他转变。相反,如果X和Y的出现和消失(变强/变弱等)没有以任何可以合理解释的方式相关联,那么经验证据就表明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

这种协变逻辑为研究设计提供了一种有用的类型学方法,即协变必须在以下几种情况中被观察到(a)单一案例历时协变(类型一),(b)在个案内共时协变(类型二),(c)在个案内历时协变(类型三),(d)跨案例共时协变,(e)跨案例共时和历时协变,(f)跨案例和个案内共时协变,(g)跨案例和个案内共时和历时协变,如表1所示。

案例教学法的范围,案例教学法的利弊(3)

表1的上半部分表明了符合案例研究定义的三种协变类型,分别是类型一、类型二和类型三。类型一探究单个案例随时间的变化(在保留了主要的分析单位的基础上)。类型二和类型三将主要案例分解为子案例,然后对这些子单元进行了协变分析(要么是共时的,要么是共时和历时的)。

表1的下半部分列出了各种跨案例研究设计。没有任何明确时间要素(d)的跨案例分析,通常被归类为“截面分析(cross-sectional)”。当包括时间要素时,通常将协变分析称为“时间序列截面”(time-series cross-sectional,TSCS)或混合时间序列(pooled time-series)(e)。当学者在同一研究设计中检验跨案例和个案内的变化时,通常认为他们所采用的是“分层”模型(hierarchical model)(f)。当所有形式的协变都被纳入一个研究设计时,所用方法被称为“分层时间序列(hierarchical time series)”(如果是定量的)或“比较历史”研究(comparative historical)(如果是定性的)(g)。其中,比较历史研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一系列结合了明确的跨案例分析的案例研究。

值得强调的是,前述每一种跨案例方法都可能会被潜在地运用到一项案例研究中,这完全取决于要探讨的命题。

2. 观察数(N)问题

作者认为案例研究与其他研究方法的区别在于其信赖从单个案例中提取的证据,以及试图阐明更广泛案例集合的特征,而不是基于观察数大小来进行区分。因为作者认为即使是单一事件(比如法国大革命),也可能在时间要素的影响下存在两个观察数(N=2),例如革命之前与之后的情况。或者在没有时间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聚焦个案内部的截面协变模式来构建多次观察数,比如通过省份、地方、团体或个人来构建。原则上,个案内分析具有无限的可能性。简而言之,根据定义,案例研究并不排除大观察数,它只是排除了跨案例的大观察数N。

那么,困扰世界各地社会科学家的经典N=1研究设计又是什么呢?这个假设的研究设计占据了表1中的空白单元格,代表一个在逻辑上不可行的研究设计。在单个时间点进行观察的单一案例,如果没有添加个案内观察(代表不存在个案内协变关系),是无法为因果命题提供可信证据的。

3. 案例研究存在的模糊性问题

案例研究的“为了阐明更大类别的案例集而研究单一案例”的特征给其带来了六个方法论上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法根除的。

第一个模糊性涉及区分不同类型的协变证据的问题。有些案例研究会将主要案例随时间变化的观察(类型一),与个案内协变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的观察(类型二和类型三)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混合体。案例研究证据也因此不是单一类型,而是三种类型,使得通常很难弄清楚在某个特定的节点上调动的是哪种类型的协变证据。

第二个模糊性涉及被深入研究的案例和其他以一种较低结构化的方式被纳入分析的相邻案例之间的模糊界限。案例研究的目的在一组比正在研究的案例更广泛的案例集合,所以作者必须对大背景下除了正在关注的案例(正式案例)之外的非正式案例有一些了解。非正式案例也通常以一种边缘化的方式被引入分析,给予非正式单元的待遇越平等,研究就越倾向于跨案例的分析方式,案例研究的概念就会遭到损害。案例研究对非正式案例的分析程度存在模糊性。

第三个模糊性发生在一项研究以正式的方式将单一案例与跨案例分析结合时。不同案例研究经常被组合在一个单一的研究中,从而混淆了单一案例分析与跨案例分析之间的区别。

第四个模糊之处在于,案例研究通常涉及两个经验世界。案例研究既是对具体现象的研究,也是对一般性现象的案例研究。案例研究对特殊化和一般化的包含(和拉锯)导致研究的命题范围存在紧张关系。对于前者,总体被限于被研究的案例。对于后者,总体包括相邻的案例——可能是相当大的数量。

第五个模糊之处在于案例研究的状态可能会随着它被学术共同体的吸收领会而发生变化。统计性元分析和叙述性文献综述都会吸收一系列研究,并将它们中的每一个研究都视为某个更大项目中的案例研究——无论这是否是原作者的意图,这一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案例研究未可知的变化。

第六个模糊性涉及案例研究意图证明或证实的论证类型。有的案例研究是启发性论证,有的是可证伪性论证,这两种论证风格都被合理地称为案例研究。显然,它们具有非常不同的方法论影响。但这些影响不应与案例研究形式相混淆,案例研究是可以在解释主义和实证主义两种模式下实施的。

案例研究适于做什么?

案例研究边缘模糊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它缺乏鲜明的特征,其也表现出相对于大样本跨案例分析特有的优势和劣势。其中存在七个维度的优劣权衡(tradeoff),分别为(1)案例研究的推论类型是描述性的还是因果性的;(2)命题的范围是深入的还是广泛有界的;(3)案例总体是同质的还是异质的;(4)因果洞见是因果机制还是因果效应;(5)研究策略是探索性的还是检验性的;(6)因果关系是决定性的还是概率性的;(7)有效的变化是在个案内还是在跨案例内。在上述每一个维度中,案例研究同第一种因素关系密切。同时,每一种权衡都附带有“其他条件不变”的限定。

案例教学法的范围,案例教学法的利弊(4)

1. 推论类型:描述性推论vs因果推论

作者认为在案例研究模式下,进行描述性研究比研究因果命题更容易。一方面是因为描述性推论关注的“是什么”以及“怎么样”的问题比“为什么”的问题在不借助跨案例分析的情况下是更容易回答的。最简单的描述性研究推断所研究的观察A与其他类似观察B、C是相似的还是不同的,更复杂的描述性研究会推断A、B和C之间存在分类关系,使得A与B和C属于某种类型关系。无论复杂程度高低,描述性推论并不对因果关系作出任何推断。另一方面,当研究人员在研究相关关系或近似因果关系时,案例研究的格式问题更少,所含信息更多,与描述性推论更契合。

2. 命题的范围:深度vs幅度和有界性

研究者希望证明或展示的因果推论的范围,部分地决定了一个案例研究分析模式的作用。追求具有较大广度的论断通常需要跨案例证据,限定在一小组案例上的因果论断则能够在单一案例研究基础上合理的存在。案例研究方法的主要优点之一就是它提供的分析深度,也就是细节、丰富性、完整性、整体性或一项解释所要说明的结果的变化程度。虽然个案研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可靠地声称为广泛影响的因果命题提供证据,一个范围较窄的命题仍是比一个范围较宽的命题更有利于案例研究分析。

3. 单位同质性:案例可比性vs案例代表性

案例研究提供了具有可比性的案例。因为案例来源于同一个单位(根据定义),所以可能影响作者所研究的因果关系的任何方面都是彼此相似的或是可以控制差异的,研究者感兴趣的潜在因素在不同情境中意味着相同的东西,这使观察是可比的。相比之下,不同案例(即跨案例研究)常常迫使研究人员对所选案例之间的概念和因果关系的可比性做出大胆的假设。因为除了研究者感兴趣的因果关系之外案例间的其他条件差异性较高,从而导致人们无法通过比较它们的历史而获知关于潜在的因果进程的任何事情。同时,案例研究的优势也表明了其相应的劣势:缺乏代表性。单一案例所证明的因果关系通常在较低程度上被认为同样适用于更大的(未研究的)案例集。

4. 因果洞见:因果机制vs因果效应

第四个权衡涉及通过检验特定X与Y关系的经验证据来获得对因果关系的洞察。传统上,定量研究人员主要关注对因果效应的估计(考虑在所有背景情况下X的给定变化对Y的影响)。假设因果关系本质上是概率性的,研究人员必须考察这种现象的几个实例来衡量X对Y的平均因果效应以及这种变化的随机因素,因此因果效应的计算假定了对跨案例变化的研究。单个案例的观察,即使经过迭代测试,也不是估计因果效应的好方法,而且对于估计概率的任务来说数量肯定是不够的。

但因果论证不仅取决于对因果效应的衡量,还包括对因果机制的识别。对因果机制的识别是指X必须以一种合理的方式与Y联系起来,否则,一种协变模式在本质上是否真的具有因果关系是无法确定的。案例研究如果构建得当,可以让人们深入了解因果关系,找出介于某些原因和它所声称的效应之间的中间原因。同时,因为案例研究证据收集的风格——随时间推移和个案内变化——将提供对所谓的X与特定的Y联系起来的线索。因此,在识别因果机制时,案例研究更具有优势。

5. 因果关系:决定性的vs概率性的

因果关系类型可以是决定性的,也可以是概率性的。决定性(不变的)的因果关系因为采取必要论证、充分论证或充要论证的形式而被认为是总是正确的关系。相反,概率性的因果关系是在概率的情况下是正确的(原因增加了结果的可能性或程度)。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案例研究设计更适合决定性的因果命题。原因很简单:当假设的因果关系是决定性的,那么所研究的单个案例具有更大的权重,当假设的因果关系是概率性的,那么案例研究的证据更容易被驳回。

6. 研究策略:探索性的vs检验性的

许多社会科学著作,包括大多数公认的经典著作,都是开创性的著作。它们的经典地位源于一种新的思想,一种新的视角,并在之后经受住了严格的分析。从定义上讲,开创性研究是探索性的。而该主题的后续研究则变得更具有确定性,其主要任务是证实或证伪既有假设。因此,社会科学的世界可以根据主要的研究策略进行有效的划分为探索性或检验性。

案例研究的松散性质在探索性研究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同时也称为其在检验性研究中的障碍。具体来说,案例研究是需要界定研究主题的,而每个主题都涉及不同的案例总体和因果因素(这也表明在证据方面存在较高的自由度),因此在界定主题的过程中需要研究人员的高度介入,也就是说案例研究的“主观性”允许产生大量的假设和洞见(insights)。因为不像跨案例研究对样本、变量和结果有更固化的定义,案例研究的模糊性以及允许以一种粗略现成的方式检验多数假设的特征使其在探索性研究中具有优势。同时,这也表明案例研究具有较低的可信度,而不如跨案例研究适合检验性的工作。

7. 有效变化:单一案例vs多个案例

对任何因果关系的分析都取决于反事实的假定。但在社会科学中许多实验是不可能完全做到反事实实验的,这也使得案例研究成为更偏好使用的方法。即使一个人被迫完全依靠反事实的思想实验来评估因果关系,如果有效变化在各个案例之间不可用,研究员可能仍然更喜欢案例研究模式,案例研究相比较而言会提供更令人信服的证据。

结论

本文认为案例研究的困境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其定义的界限不明,二是该方法本身固有的模糊性,三是对案例研究方法所带来的方法论权衡的认识不足。作者在设计了一个更狭窄更有用的概念后对后两点着重进行了讨论。作者最后作出两点强调,一是在案例研究和非案例研究形式之间的选择中,实践和背景的考虑通常是最重要的,二是案例研究与跨案例研究的区别在于其定义案例的方式,而不是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或对因果关系建模的方法,因此案例研究和非案例研究之间的对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理的。

注:部分术语翻译参考了《案例研究:原理与实践》一书。

参考文献

[美] 约翰·吉尔林(John Gerring):《案例研究:原理与实践》,黄海涛、刘丰、孙芳露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词汇积累

因果机制

causal mechanism

协变证据

covariational evidence

时间序列截面分析

time-series cross-sectional analysis

译者:刘妍希,国政学人编译员,山东大学国际政治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美关系与冲突解决。

校对 | 高玖 孟晓宇

审核 | 丁伟航

排版 | 王茜

本文为公益分享,服务于科研教学,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有疏漏,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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