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请罪的构成要素、影响请罪现象的文化因素和汉代请罪现象的文化功能,这三个方面来分析汉代请罪现象的文化要素。
从构成要素来看,汉代请罪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除了前文已述的请罪者与请罪对象之外,还包括请罪的程式、请罪用语与请罪的场所。
首先是请罪程式。汉代请罪现象有其行为仪式,这种仪式由若干要素构成:去装饰、袒露身体、跪拜、捆绑与刑具、献礼与赎罪。
叩头请罪的方式在西汉应用广泛,发生在西汉臣子请罪皇帝时。如袁盎向文帝“顿首”请罪、金日磾向武帝“顿首谢”、上官桀向武帝“顿首”请罪等。
请罪的语言表述分为书面请罪用语和口头请罪用语,在两汉社会中,书面请罪通常表现为皇帝的“罪己诏”和臣子的“上书”。如元帝时的诸葛丰想要逮捕外戚许章,许章逃走向元帝乞怜,元帝没收了诸葛丰的符节,诸葛丰上书谢罪乞求退职。
口头请罪用语即在动作或书面请罪的同时,会向请罪对象说一些表达请罪意愿的话。如淮南厉王刘长肉祖请罪汉文帝说:
“臣母不当坐赵事……臣谨为天下诛贼臣辟阳侯,报母之仇,谨伏阙下请罪。”
汉代常有请罪现象在阙下发生。如淮南王刘长*死辟阳侯后立即“伏阙下请罪”,梁孝王刘武为消除景帝怨气“伏斧质于阙下请罪”,董贤遭到弹劾时“诣阙免冠徒跣谢”。
需将影响汉代请罪现象的文化因素,放置于两汉具体的历史文化背景中,结合当时的政治制度、社会观念、个人心理等因素进行综合性考察。
第一,政治制度是影响文化的关键因素,汉代有着不同于前代的政治制度。比如,汉代有着天人感应的政治观念,董仲舒所阐释的“君权神授”和“天人感应”的儒家思想成为汉代甚至后世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此外,汉代有着独特的政权组织结构。一方面,由于“推恩令”的实施,西汉时期存在相当一部分诸侯王请罪的现象,诸侯王的诚恳请罪就可在一定程度上为自己减免罪责。
另一方面,在汉代臣子向皇帝的请罪中,三公请罪皇帝的现象所占比例较大。君臣之间请罪现象的发生,某种程度而言是皇帝和臣子寻求政治和谐的表现。
第二,社会教化中的孝悌观念逐渐内化于汉人血液,影响着他们日常行为的方方面面,也必然会对请罪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汉文帝请罪薄太后、汉景帝请罪窦太后、汉武帝请罪王太后、汉成帝请罪王太后,均为帝王向母亲请罪。从这四位皇帝所犯罪责或过错来看,貌似并不严重,但皇帝还是选择了向母亲请罪。
第三,请罪现象的发生还会受到请罪者心理因素的影响。比如说,恐惧心理、惭愧心理、廉耻心理等。汉武帝第三子燕王刘旦在昭帝即位后策划谋反,昭帝顾念亲情,派使者向其施压,晓谕其中利害,燕王刘旦心中恐惧,叩头谢罪。陈宴称家中盗贼为“梁上君子”,并说他未必生来性恶,盗贼感到羞耻,向陈宴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