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天赈灾图
在这种情形下,宋朝便形成了两套财政系统,一是三司及各路转运司、州县系统,另一则是司农寺到各路提举常平司的体系。但是,由司农寺向下延伸至各路的理财体系并未实行多久,神宗元丰年间,推行新官制,“元丰五年,行官制,寺监不治外事,司农寺旧职务悉归户部右曹”,司农寺除去管理常平仓的业务后,剩下园苑种植、水硙磨麦、给兵食、造曲以供酿酒、储薪碳等工作,这样的状态延续至北宋末期未有改变。
由北宋司农寺的执掌演变可了解,司农寺在北宋时期的职务变化差异甚大。与救灾相关的工作,大至负责监督各路的提举常平司,处理常平钱粮,小至储存薪炭,若将其职务归类,可以发现其掌管范围实际上涵盖了救灾执行与资源提供的工作,但由于司农寺的救灾资源实来自常平钱,故此处将司农寺置于执行机构做论述。
赈济图
司农寺在救灾执行上的相关工作,包含赈济与赈贷,缘于司农寺曾管理常平仓与广惠仓之故。例如在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时,由于西川农作物歉收,诸州的米价上扬,人民生活困难,因此下诏司农寺“体访西川艰食州县,如有灾伤,发常平仓减价赈济,诸路准此”。可知司农寺常受诏必须派人实际访察困顿州县,予以救济。当该地区谷价高时,即由司农寺以常平米出粜赈济,例如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齐、兖、济、郓州榖价高涨,诏:“司农寺其谕州县,以所积常平仓谷通同比元入价,斗亏不及十钱,即分场广粜,滨、棣、沧州亦然。”
另外,若是已成灾区以及导致流民出现的,司农寺也会迅速加以救济,例如熙宁八年(1075),要司农寺赈贷河北饥民,“真定府五万石,邢、洺、磁、相、赵州各三万石,户毋过两石,至夏熟输官,仍免出息。”与元丰二年,阶州与成州先后受灾,下令:“艰食之民,流者未止,官司初不经画赈济,可下司农寺并本路提举司速施行。”论述至此,可知司农寺当时是中央救灾执行机构。有许多救济工作是由上位者下旨,透过司农寺发下实行。若有灾伤,地方未依法给予救济者,司农寺也负起监察之责,上报弹劾之。
综上所论可知,司农寺在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至元丰改制的这段时期,是北宋中央机构执行救灾的实践者。
参考文献:
- 《宋代政治文化史论》
- 《宋代官制辞典》
- 《宋史》
- 《宋朝典章制度》
- 《两宋财政史》
- 《续资治通鉴长编》
- 《宋会要》
- 《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
- 《通典》
- 《锱铢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