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图9: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总资产趋势性回升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图10:MLF PSL余额占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比例为七成左右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图11:对政府债权历史变化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3.对政府债权:特别国债形成的基础货币投放
对政府债权不是主要的基础货币投放方式,基本保持不变化。主要原因在于,为保持独立性,中央银行不能直接购买国债。
《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历史上出现过特殊情况,形成了基础货币的投放,使得对政府债权占总资产比例在4%左右。这一特殊情况是2007年为给中投公司注入资本,财政部向市场发行了15,500亿元的人民币债券,属于特别国债,其中有 13,500亿元通过商业银行转手至人民银行(2000亿元人民币特别国债通过市场发行方式发行),由此,2007年底对政府债权上升至16,000亿元左右。
4.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再贷款形成的基础货币投放
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不是主要的基础货币投放方式,常年保持稳定,变化幅度小。历史上导致这一科目出现明显变化的原因在于,1999至2005年期间,人民银行向信达、长城、华融、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发放再贷款超过1.2万亿元,用于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该项目金额大幅增长。此外,2015年股灾之后,人民银行对证金公司发放再贷款,导致该项目在7月增加了2000亿。之后,该项目一直保持相对稳定。
图12: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历史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