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畜具备什么特征,鬼畜问题有哪些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18 02:15:00

鬼畜具备什么特征,鬼畜问题有哪些(5)

这个名为《【循环向】跟着雷总摇起来!Are you OK!》的鬼畜视频,也成为“ARE YOU OK”段子的起源。

这条视频也成为鬼畜区正式“出圈”的代表。很快,雷军蹩脚的英语口音和夸张的肢体动作就在互联网上爆红。

雷军本人对这类“恶搞”的开放态度,更加剧了鬼畜的发扬光大。小米公司迅速买下了这首歌的版权,并将鬼畜视频和《Are you OK》歌曲内置到小米音响的语音库里。很快,大量小米公司自制的鬼畜视频开始在B站上流传,其中不乏雷军本人的“倾情出演”。

“Are you OK ”火了以后,互联网广告商们似乎发现了这块未经开垦的“处女地”。大量互联网公司和其他资本开始进驻鬼畜区。

2020年初疫情爆发,办公平台“钉钉”也因自身收到的大量“差评”选择在B站发布官方鬼畜《钉钉本钉,在线求饶》,目前播放量也已达2900余万。它也同时带动了支付宝等阿里其他产品在B站的鬼畜化营销。

“一次绝佳、绝佳、绝佳的危机公关。”一位不愿具名的上海公关公司从业者如此评价。

随着各种鬼畜梗的流行,各大公司的鬼畜营销已成为一种“常规操作”。

多位从业者对《财经》E法表示,那些真正成熟的鬼畜制作者“可以靠这个吃饭”。而“成熟”的定义在于较高的关注度(一般为50万以上粉丝)、强大的活跃粉丝数和流水线式的生产能力(至少每周有1-2次更新)。

具体而言,这些制作者会选择在鬼畜视频的结尾或中间露出广告。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弹幕的一片“快跑啊”“恰饭的味道”字眼。

“只要不过分,这种广告植入没啥。”“雷鬼homo”说。

此外,这些制作者还会接一些帮助公司制作发布会和广告需要的鬼畜宣传片。“这些人往往比专业的广告公司更有经验,知道如何调动起观众的情绪。”“雷鬼homo”强调。

“暗夜HJ”表示,成熟的鬼畜UP主接广告的价格一般为1000元-3000元/次,一年平均有10-15次广告,算下来最高能有数万收入。要是单纯替人做视频,收入则会稍低,一般在500元-900元/分钟。

卖“教程”也是赚钱的手段之一。那些知名的UP主,其制作鬼畜的付费课程往往在15元-100元/节不等。

此外,鬼畜视频的BGM(这里特指经过UP主“调教”后的背景音乐)更是吸金利器。有些现象级的鬼畜UP主,在拥有几个爆火的鬼畜视频后,其BGM版权往往能买到30元-40万元以上,最高可达100余万元。

对于那些站在流量顶端的鬼畜UP主而言,“他们本身就是一种亚文化符号,出席一些动漫展会、公司年会也有钱拿。”“暗夜HJ”说。他介绍,顶级鬼畜大咖出席线下活动的收入每次都在万元以上。

平台方也有意引导这股力量。某视频网站的一位前员工对《财经》E法表示,除了发布各类制作规范、提供精细化鬼畜编辑器,为鬼畜视频提供良好创作环境外,平台方偶尔也会亲自“下场”,引导鬼畜区流行的题材,“最主要的目的是确保鬼畜素材不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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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国演义》、《西游记》等经典电视剧的改编也成为鬼畜视频的一个“重要方向”。

“你观察一下近期流行的鬼畜梗,从开始的诸葛丞相、金坷垃到印尼电信、马保国再到二仙桥、山东菏泽曹县、华强买瓜、穿山甲,每个梗的流行时间都在1个月-2个月间。超过这个时间,梗可能会失去创作动力和灵感。此外,马保国这样被官方媒体定性的不良价值取向,平台方也会以停止上首页、取消推送等手段加以规制,并很快代替以新的梗。”这位前员工介绍,“确保‘梗’不断的根源动力,在于它能带来巨大流量。”

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试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

业界认为,《通知》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鬼畜视频,影评解说类视频的创作。《通知》发出后,包括B站在内的视频网站和自媒体账号进行了数月整改,这一年来自影视剧的“鬼畜明星”大幅减少。

平台们的解决办法是,等某人成为“鬼畜明星”后再与其进行商业合作,获得授权。但相较于更迭速度极快的鬼畜文化圈,这个办法的效率明显偏低。

无独有偶,2021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下称《细则》),《细则》要求,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等内容。

业内普遍认为,《细则》的发布,意味着包括鬼畜视频在内的多种短视频将受到严格规制。

那么,鬼畜视频这种形式到底侵权吗?

“雷鬼homo”的大学专业是法律,研究生主修海事法,“玩鬼畜后,尤其是监管部门发出规制后”又自学了知识产权法。结合自己制作鬼畜的经验,他提出了对于鬼畜视频版权问题的看法。

“在一开始的‘扒谱’环节里,我觉得确实没有太多独创性。”他指出,这一环节中,作者利用专业软件对原版音乐进行分析、分离,目的是分析出原版音乐每一个音节的时长和音高,以便将声音素材匹配贴合,并不产生新作品。这些原版音乐的“数据信息”,自该作品诞生之时就已经存在,无需鬼畜作者发挥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

到了“调教”和“混音”环节,制作者会根据想要表达的内容对原版歌曲进行重新填词,“新词本身可以构成文字作品”,且声音素材的选取和剪辑都是制作者创造性的表达,再加上部分作品本就是直接谱曲创作,他因此认为“这一部分的独创性相对较高”。

至于最后的“剪辑加工”部分,“雷鬼homo”也有点拿不准:“有的鬼畜是音配画,其画面来自于较为独立完整的已有视频片段,制作者仅进行少量的剪辑、调速;有的则是画配音,制作者从海量素材中挑选与音乐匹配的画面,“就像一名导演一样”,体现了部分独创性表达。因此就这一问题,他想“求助更专业的人士”。

另一位制作者“暗夜HJ”表示,他也看过相关的法律论文,“我们干这个的,实际上都有点担心这个事儿(侵权)”。

“暗夜HJ”说,在实际运用上,鬼畜视频作者可能具有三大抗辩权:一是合理使用,二是默示许可,三是不具有营利性,“这三个点也是制作者们能找到的对自己有利的点。”

但他也同样不确定自己的判断:“毕竟不是专业的,还是希望专业人士给我们解解惑”。

专家对这件事怎么看呢?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认为,鬼畜视频这一形式本身游走在侵权和不侵权的边界上,类似问题的探讨不能将其普遍化,还需“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丛立先认为,对于那些混合了很多视频素材、每段素材在总视频中占比较低的鬼畜视频,“确实大概率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丛立先进一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方面的内涵很清楚,一是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二是这种使用有没有限制和例外。“我主要讲一讲限制和例外情况”。

丛立先强调,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适当引用”的概念:“怎么理解这个‘适当’呢?一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二是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三是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为了进一步诠释这个重要概念,丛立先举了个例子:那些使用极个别甚至仅一段素材的鬼畜视频,但表达的意思与原素材完全不同,“比如那些西方网站上的视频,用名人或总统的视频素材剪辑成搞笑、讽刺涵义的鬼畜视频——即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的——这种视频在著作权法上可定义为“滑稽模仿”,它本身也是一种合理使用。”

丛立先总结,若鬼畜视频表达的内涵与原作品不同,“为了说明另一个问题”,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的。这一问题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量化规定,“实际运用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较大的”。

对于“暗夜HJ”提出的“是否营利”抗辩要素,丛立先明确指出,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又无限制和例外情形,“那么就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营利与否,仅是其承担侵权责任大小和后果的考量因素,不作为侵权与否的考量因素。”

对于“默示许可”要素,丛立先强调,现行《著作权法》抗辩理由中“根本就没有默示许可一条,也不存在对其意思隐含的体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有类似看法,鬼畜视频更多的不是在重新展现原作品,而是通过不同元素混搭的效果达到搞笑娱乐目的,“对原作品的利益冲突和损害其实是非常有限的”。

“比如说,一个鬼畜视频用到了100个素材,每一个或每两个素材来自于不同的作品,存在混剪的可能,这个过程对于每一个具体作品的侵权都不是太严重,甚至可以不认为构成了侵权。即使用到了实质性内容,也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刘晓春认为。

对于可能出现的“背离原作品初衷”的鬼畜视频,刘晓春认为,这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提及的篡改和歪曲,即对原作品的篡改造成了对于原作品作者声誉的影响。但实际中的鬼畜视频“往往不会对影响原作者声誉,顶多是用原作品素材去表达一个新的概念,这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不矛盾。”

刘晓春总结,自己比较倾向于现行的多数鬼畜视频“属合理使用范畴”。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也表示,现行《民法典》已经取消了对于侵犯肖像权(严格来讲这里指的并不是作为人格权的肖像权,而是作为财产权的公开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因此,侵犯著作权和侵犯肖像权是一致的,“不具有营利性”不是法定的抗辩理由,但同时,这两种权利都有权利例外的情形,即“合理使用”可以作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

“《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涵与外延,即一旦引发侵权纠纷,应当由法官在个案中判断,被诉的鬼畜视频是否影响被利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讲,就是评估涉案鬼畜视频的挪用或改编情形是否存在交易成本过高的情况,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特定公共利益(如学习教育、科学研究、文艺批评等等)。”熊文聪强调。

最终会被融入主流?

“每一段鬼畜的走红,背后都有流量和表达欲的双重加持。”平时就颇爱思考的“暗夜HJ”这样形容鬼畜。

“你们要去怎么理解这种文化现象——是关切、批评还是鼓励?最重要的是,这种文化现象已经深入中国的互联网,成为一个重要的表达渠道。”“DA鹏”说,自己对鬼畜文化的未来感到迷茫。

英国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曾提出“衣帽间式的共同体”概念。在这个共同体中,人们暂时从现实生活的角色里跳脱出来,在兴趣指引下寻求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共同意义。这一共同体中,成员的兴趣爱好、价值观和审美取向的相似性,强化了成员身份的相互指认。这个概念似乎可以解释鬼畜迷们通过观看鬼畜视频获得的快感和自我身份的重新构建。

美国著名媒介和文化研究学者亨利·詹金斯对粉丝文化颇有研究。他认为,粉丝文化模糊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界限,粉丝在原始文本的基础上生产出符合自身文化定义的文本,由此转变为生产者。

“类似于弹幕文化,这里面有种仪式感在,而这种仪式感是由‘行话’‘黑话’和整体的氛围共同组成的。”“暗夜HJ”说,“这其实是二次元们对个性化的表达方式。”

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副教授吴畅畅认为,鬼畜文化已经演变为当前青年“以强迫性重复为特点,表达出的一整套生活和话语方式”,强调自身发声的权利和方式,“即怎么看待和处理这个世界中的问题”,体现出文化的代际感。

吴畅畅觉得,对鬼畜文化要从两个方面分开看:一是表现形式,二是其功能性。

就表现形式而言,鬼畜以文本倒列为基础,特点为视频或语言的强迫性重复,“洗脑”性极强,以起到讽刺、讥讽或价值判断等效果。

功能性上,鬼畜视频通过上述形式消解了被鬼畜对象的某种权威,产生某种快感,“而快感的来源,我觉得是以错位剪辑的形式对鬼畜对象造成极大的讽刺,形成某种反讽的效果。”

随着鬼畜作品广泛传播,大量作品中所存在的道德问题争议也日益凸显。

2019年,蔡徐坤向B站发送律师函,称其鬼畜视频“侮辱人格尊严”,B站各UP主在短时间内推出大量蔡徐坤鬼畜视频作为回应,蔡徐坤粉丝与UP主之间的混战曾一度在网络上引起极高的关注度。

各大视频网站上流传过这样一句话:“最怕鬼畜动了情。”在广大鬼畜迷心中,这句话被理解为“认真你就输了”、“鬼畜里的人设和现实不一样”。

“鬼畜文化,更多的是一种独特的表达风格,其内容现在变得不那么重要。”“DA鹏”说。

2019年开始,央视新闻等主流媒体也开始逐渐使用鬼畜作为其视频剪辑的一种形式。这种现象与大量企业的“鬼畜营销”一起,似乎预示着鬼畜文化某种程度上的的融合。而鬼畜本身,也正从数年前的乱象频发,过渡到如今的“正能量满满”。

伯明翰学派的一个经典论断是,一切青年亚文化最终都会被主流文化所融合。

吴畅畅认为,这种融合目前正从商业和文化两个维度发生。在他看来,监管部门近期颁布的一些制度,本意是借助法规的方式对鬼畜文化进行治理,“通过商业视角(即版权)达到其文化诉求。”

“这个环境需要规范,”“方则”说,“不然很多UP主的制作有点没下限。融入主流,本身也是鬼畜发展的一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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