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今有500年历史的“乡约民规”
在中国古代的民间就曾经流传着“官有政法,民有私约”的说法,通过史学考究,这里所说的私约就是民间力量来维系的一种契约。契约精神在我们现代是非常常见的,无论是公司合同、个人债务以及法律事宜都是依据契约来进行调节的。这种契约核心在古代中国也是存在的,其中涉及到了人们日常的生产、分配、交换以及消费的行为。但是在古代的法律体系中,以百姓为主体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的法律条款并不多见,但是民间是有这种需求存在的,因此大量的依靠民间习惯来调整这种生产关系的条文就大量出现了。
祠堂|古代氏族自我管理的象征
这种形式的民间约规的出现是基于我们的地方传统而言的,中国地方上存在着大量的氏族,他们或者以血缘为纽带或者以地区为纽带,他们内部是存在一种制约的管理形式。除去上面所说的这种个人方面的权利保障,在一个集体性的氏族社会中,还会存在大量的公共事务,例如修桥铺路、娱乐节庆以及婚丧嫁娶等。这些事情是朝廷所不能涉及的,于是民间的约规应运而生。
从大量的史书典籍中可以看到这种力量是非常强大的:《千秋鉴乡约碑》:“朝廷有律法,庶民有禁条。”《萧家里等七村公议禁约碑》: “从来国有律条,民有禁约。”《娘娘庙村规碑》: “从来朝廷之上有法制,即有禁令,而乡党之间有劝勉,岂无箴规?”《大寨屯规约碑》: “朝廷有法律,乡党有禁约。”
保留至今的宗祠
真正对百姓的人身权力有所保障的正是这些民间的约规,他们共同构成了民间秩序的基础,此外就是一些大量存在的地方习惯。在中国这种乡土社会中也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这种习惯不同于规约是有专业的地方组织以及团体机构来进行约束的,它们往往是不成文的一种社会合意,是人们相互信任之间的一种承诺,只要是活动的参与者就必须履行这项约定。
山西会馆
特殊的规约:会馆、行会的制度约束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没有那么健全的情况下,一些有组织性的会馆和行会的存在对于这些行业的从业百姓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根据许多资料记载唐代就出现了行会组织,这一认定的标准是因为著名的学者“贾公彦在《周礼注疏》中提到:“肆,谓行列,肆长谓行头。”“此肆长谓一肆立一长,使之检校一肆之事,若今之行头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