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上限最新规定,杠杆的七大标准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2-21 02:50:39

杠杆上限最新规定,杠杆的七大标准(5)

中小型数字新平台数量不断增加,发展势头强劲。2020年市场价值在10亿美元以上100亿美元以下的平台数量比2015年增加了108家,数量增长了近2倍,市场价值增长了230.5%,在此期间,共有25家平台迈入市值100亿美元以上的行列。

互联网收入同比下降,但研发支出逆势增加。截至2022年,互联网平台服务收入1.46万亿元,同比增长-1.1%,是有统计以来首次出现下滑。其中研发费用却逆势增长,2022 年我国规模以上互联网企业共投入研发经费 771.8 亿元,同比增长 7.7%。中国的互联网平台走到了新发展阶段的关键时期,技术创新成为平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平台经济从流量为王向技术为王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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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平台经济历史贡献与问题

平台经济作为新经济的产物,在创造就业机会、提升交易效率、降本增效、便利生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平台经济带动就业,吸纳2亿灵活就业人员。一方面,平台经济自身体量庞大,吸纳大量技术、运营、管理人才。截至2021年,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达809万人,同比增长7.4%。另一方面,平台经济嫁接大量资源,为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机会。据统计局披露,截至2021 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突破了2 亿人次,占总就业人口比重约26%,部分平台外卖骑手达到400多万人;在平台上从事主播及相关从业人员160多万人,较上年增加近3倍。

二是平台经济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摩擦,提升效率。从金融服务看,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流量支持。基于大数据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进一步解决了中小企业在过去信用体系建设中缺位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据OECD统计,我国拥有全球最大的线上融资市场,占全球线上融资交易量的62.5%,发展平台经济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有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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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平台经济赋能产业链建设,帮助实体企业降本增效。物流平台企业致力于与商家和社会化物流企业协同发展,现已达到采购、仓储、分拣、运输、配送全程数字化。据中物联平台分会调查统计,76%的传统物流企业有意愿转型或拓展物流平台业务,特别是网络货运业务。其中菜鸟物流作为2022物流类独角兽企业榜首,用户已突破3亿人。

四是平台经济让技术成果惠及广大人民,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疫情期间,平台经济发挥技术成果优势,赋能行程监控、移动支付、居家办公、线上教学等场景,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统计显示,2021 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为 36881 亿元,同比增长约 9.2%,其中,网约车用户、共享住宿用户和在线外卖用户在网民中的普及率分别达到39%、8%和46%。

但在发展过程中,平台经济天然具有网络效应和马太效应,倾向形成垄断、排挤竞争,由此造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诱导过度消费、“大数据*熟”、“大而不倒”等负外部性影响,需要有效的规制监管。一是侵害消费者权益。部分平台利用算法构建信息茧房,实施大数据*熟,会员之上再收费、诱导消费、捆绑销售、隐私数据被贩卖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屡见不鲜。二是排挤竞争。部分数字平台运用算法和流量对商家和劳动者进行控制,在购物、外卖、出行、社区生鲜等多个民生领域跑马圈地,导致歧视性分发订单、恶性竞争、实体企业逐步退出竞争等。三是“大而不能倒”酝酿系统风险。互联网消费贷、现金贷等产品规模巨大,通过助贷和联合贷等方式获得银行大比例出资,信用审核、风险控制等职能由平台管控,一旦出现极端情形,平台风控失效,风险将向银行转移。

2 如何扬长避短?平台经济监管的经验与挑战

如何扬长避短?如何对平台经济更好开展监管?这不仅是中国面临问题,而且正在成为全球监管者共同面临的难点。平台型企业天然具有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传统的基于市场份额和价格操纵定性的反垄断规则难以适用平台企业,而新型的基于“算法”和“数据”驱动的平台行为是否跨越了违法边界难以界定。

主要经济体都意识到平台经济两面性,从B端与C端两个维度对平台经济予以规制。B端重在反垄断、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C端注重个人信息保护,防止大数据和算法滥用,并加强对未成年、少数族裔内容推送的审查。

从实际行动来看,美国坚持“避风港原则”、注重效率;欧洲首创“守门人原则”注重公平。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平台经济发源地,亦面临较大阻力,规制效果有限;欧洲有更强的数据安全诉求,出台了一揽子平台责任的规则和法律;我国立足自身发展需要,有效遏制资本无序扩张,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2.1 美国:呼吁加强反垄断、隐私保护和内容审查,但实质效果有限

2.1.1 背景立场:平台经济的最早支持者和最大受益者

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早期奉行的自由放任策略和克林顿推动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促使美国乘上平台经济发展快车道。例如,美国90年代末确立的“避风港原则”规定,平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需要对用户自行上传的侵犯版权的内容负责,除非用户通知平台,平台删除就可免责,这一立法理念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对平台经济监管的标杆。亚马逊、谷歌、推特等平台势力迅速扩张到全球,成为传播美国政治、文化、价值观的重要力量。

但美国平台经济巨头的壮大和渗透亦给本国带来严峻挑战,引起监管关注。近年来,美国平台企业利用用户数据煽动民众情绪、放大极端观点和内容、排挤竞争对手、滥用政治影响力等行为,引发美国高层重视。2020年10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对脸书、亚马逊、谷歌和苹果四大科技巨头进行调查分析,并尖锐提出限制甚至分拆建议,遭到科技巨头抵制和游说。

2.1.2 规制方向:呼吁加强反垄断、隐私保护和内容审查

近年来,美国以民主党为代表的议员在参众两院提出了十余项针对数字经济的立法,拟在数据隐私、反垄断和内容审核方面承担更多责任。

一是反垄断方面,根据平台经济特点量身定做“具备支配的地位”的认定标准,降低垄断行为的判断难度。《2021竞争与反托拉斯执法改革法案》、《美国选择与创新在线法案》等法案,一方面明确“具备支配的地位互联网平台”标准,包括“年市值或在美年净销售额在5500亿美元以上或在美月平均活跃用户在5000万以上的平台公司”以及“全球月活跃用户数量达10亿以上或年度净销售额达5500亿美元的平台公司”;另一方面,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平台证明“其行为不会损害竞争”,降低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难度。

二是隐私保护方面,近两年来,不少议员提出《数据保护法》《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案》等,白宫举行技术平台听证会,针对隐私收集、使用、转移、保存以及定向广告提出原则性要求,特别强调对地理、健康等敏感数据的保护。

三是内容审核方面,2020年,特朗普曾发布行政令,限制社交媒体的内容审查权力;2023年初,美国总统拜登在《华尔街日报》发表专栏文章,拟促使大型科技公司对其传播的内容和使用的算法负责,呼吁修改“避风港原则”。美国国会提出《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案》《2022 年算法责任法案》等,均是针对平台经济内容监督审查行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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