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上限最新规定,杠杆的七大标准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2-21 02:50:39

3 平台经济再出发:趋势与建议

平台经济再出发,需要社会对平台经济的作用与价值重新形成共识,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形成明确预期。

我们认为,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产物。一方面,平台企业利用技术、算法、数据为实体经济千千万万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嫁接供给与需求的桥梁,创造实体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实体经济是平台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没有实体经济的基础数据和需求驱动,平台经济价值也将荡然无存。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相互对立和内卷不能创造价值,数实融合、双向奔赴才能做大蛋糕,发挥“1 1>2”的效果。

3.1 五大趋势:商业模式重塑

展望未来,我国的平台经济需积极融入全球竞争格局,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上半场中,平台经济在模式创新、资源融通等方面积极发挥效能,积累了海量数据和先进算法,获得了市场竞争优势;下半场平台经济的长效发展关键在于技术突破、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更多创造社会价值。

趋势一:外部环境上,平台经济流量红利、全球化红利消退。过去十几年,中国平台经济得益于人口红利和全球化红利,位列全球第二。站在当前时点,两大红利正在消退。一方面,线上流量已趋于天花板。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总体规模约为10.51亿,且增长主体逐渐向未成年和老年人群体转化,互联网公司获得新用户的难度增加,需从追求用户增长到深耕存量用户价值。另一方面,从全球化到逆全球化。过去中国互联网平台广泛对接全球资本市场,形成良性循环。近年来,地缘动荡、大国博弈等因素影响,海外市场监管不确定性增强,中概股经历退市风波,部分头部企业投资的项目遭受重重审查,倒逼互联网平台企业重新思考方向。

杠杆上限最新规定,杠杆的七大标准(17)

趋势二:内部环境上,暖风频吹,步入常态化监管,监管预期逐渐明朗。在近两年的专项整治中,平台经济的法律监管范围逐渐明确,执法效能明显提高,2022年7月28日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要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对平台经济实施常态化监管,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1月7日,郭树清主席受访表示,14家平台企业金融业务专项整改已基本完成,少数遗留问题也正在抓紧解决;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2023年7月7日,央行联合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宣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重点从推动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的集中整改转入常态化监管”,标志着对平台经济的专项整改接近尾声。专项整改阶段取得的成果,在常态化监管阶段巩固保留,各方预期将逐渐明朗。

趋势三:响应新基建、数字经济等国家战略,平台经济在数实融合、赋能实体企业方面大有可为。在供给端,中国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全球规模最大的5G独立组网网络、最大的移动物联网络在内的基础设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基础;在需求端,实体企业数字化程度不充分,平台经济潜在市场仍然巨大。互联网巨头具有流量数据和算法优势,传统实体企业具有丰富的应用场景和数字化需求,未来传统实体企业、互联网平台以及细分赛道产业服务商将在各自擅长领域中不断提高数实融合能力,提高劳动效率。

趋势四:平台经济提高硬科技,从应用层创新扎根到底层技术创新。根据《中国金融科技生态白皮书2019》,从各项技术的运用领域来看,大数据是基础资源、云计算是基础设施、人工智能依托于云计算和大数据,区块链为金融业务基础架构和交易机制变革提供条件,但是离不开数据资源和计算分析能力的支持。当前各项技术发展程度各有不同,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成熟度较高。但在应用技术方面,系统云集中面临的传统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压力较大,大数据平台构建在系统稳定性和实际使用效益上面临挑战,人工智能和区块链处于技术演进发展阶段,平台经济面临硬科技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随着5G、芯片等基础技术发展,四项技术在实际应用中边界将会进一步削弱、趋向深度融合,创新将会集中产生于技术交叉和融合领域。

趋势五:告别“内卷”走出去,加速向全球市场拓展。长期来看,数字经济成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我国的平台企业肩负数字经济重任;站在当下,全球经济面临衰退,我国扩大改革开放的步伐更加坚定。近年来,RCEP、“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发展,为平台企业提升全球化发展水平提供广阔舞台。一方面,平台企业可以助力实体企业“走出去”,比如通过跨境电商、短视频打响中国品牌,同时平台企业可以直接“走出去”,将中国国内的成功模式复制到海外,提升中国平台企业的国际影响力。

3.2 五大建议

科技向善、创新为民。为引导行业健康长效发展,提高我国经济科技、金融等领域实力,更好培育新经济,需要多管齐下,我们建议:

一是加强政策稳定性、可预期性,构建常态化的监管治理机制,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并重。落实监管长效治理的职能,对于“伪创新”、监管套利、无序扩张等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整治取缔。通过立法构建常态化监管机制,明晰监管权主体,避免监管交错重复,降低合规成本。积极落地“鼓励创新”导向的监管目标,将激发行业的创新发展活力作为评估常态化监管成效的重要指标,更加可持续地保护和鼓励创新驱动型企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二是完善法律法规,树立监管底线,拓展“红绿灯”、“负面清单”案例体系。行使监管职能中给予平台企业明晰的法律监管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通过进一步扩展完善“红绿灯”、“负面清单”案例体系,构建起完善的企业行为参考标准。树立监管底线,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保证平台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三是健全数据确权、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确细分行业的标准和监管规则。立法明确数据资源属性,规范平台收集个人信息的手段方式,完善数据安全监控系统,设立风险预警机制,敦促平台对数据使用过程进行全流程管控,对用于共享或交易的数据进行严格的脱敏处理。平台经济业务技术迭代速度较快、应用方向广,亟待明确产业规范、技术标准,进一步细化大数据、互联网金融、文娱等细分领域的监管规范标准。

四是支持平台经济在技术领域攻坚克难、助力实体行业转型。大力发展数字经济,针对重点科技领域,需紧扣平台企业的技术拓展需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人才、专利、资质等方面的对接服务平台,合力推进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平台经济企业向硬科技转型。在经济转型的大趋势中,利用政策优惠引导平台经济积极和实体合作,主动牵头一批行业或区域制造业龙头数字化合作、形成标杆案例,对中小企业分行业明确数字化的优先顺序,门槛从易到难、范围由点及面地助力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

五是助推平台经济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和行业规则制定。中国从人口红利转向人才红利,数字经济是世界各国合作竞争的重点领域,平台企业深化全球化布局已步入发展日程。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支持和服务工作,提供数字创新的基础设施和政策空间;创建国际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交流机会,增加中国声音;接轨国际法规和技术标准,主动参与国际协调,为企业出海竞争和争取技术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创造条件,在“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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