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实际效果:雷声大雨点小,效果有限
尽管美国意识到平台经济利弊两面,但立法层面推动并不积极,以上种种草案尚未正式出台,实质处罚鲜有落地。一方面,针对反垄断、内容审查等关键问题,两党意见分歧较大,科技巨头的政治影响力对相关议题有所施压。另一方面,美国仍是全球互联网平台的既得利益者,承载着经济、政治、文化等传播功能,这也导致美国迟迟没有重大实质突破。
2.2 欧洲:首创“守门人”准则,强化平台责任,积极推动一揽子法律落地
2.2.1 背景立场:错失平台经济发展红利
在互联网被美国企业主导的格局下,欧洲错失平台经济发展红利,更加侧重保护自身利益。一方面,欧洲市场相对分割,众多国家存在语言文化、货币、税率、流通壁垒等差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本土平台企业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欧洲注重高税收、高福利的社会环境,使社会缺乏冒险精神,缺少培育创新的氛围和机制。因此,欧洲科技类企业发展不及美国,一些本土平台企业主要集中在零售、旅游和餐饮等领域,而在搜索、新闻、广告、社交、电商等市场份额则被美国平台巨头所占据。基于这一背景,欧洲对限制外来平台巨头的态度更加坚决,实施监管的阻力更小。
2.2.2 规制方向:首创“守门人”原则,强化反垄断与信息安全
欧洲倾向于制定严格规则、强化监管手段,捍卫数字主权和信息安全,培育本土企业竞争力。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推出两大重磅提案——《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分别指向维护竞争秩序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反垄断方面,《数字市场法案》引入“守门人”概念,对“避风港”原则提出挑战,为数字经济量身定制反垄断方案。一是首创了数字守门人制度。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核心平台服务”类别,例如年营收超过75亿欧元、估值超750亿欧元、拥有4500万月活跃用户将被认定为“守门人”,这一标准远低于美国认定主导平台的标准,欧盟对平台经济监管范围更广。二是加重守门人责任。一旦被认定为守门人,需遵守17项规定,例如定期报告义务、禁止自我优待、保证用户数据安全、打击网络仇视性言论等,如果违反规定,将面临反垄断调查和全球营业额10%的高额罚款。三是强化了经营者集中通知要求,要求数字守门人进行的并购行为均需通知欧盟委员会。“守门人”相当于要求平台企业主动承担一定治理责任,与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强调第三方责任、豁免平台直接责任提出颠覆式挑战。
信息安全保护方面,《数字服务法》对超大型在线平台提出高达27项义务,包括隐私保护、消费者保护、虚假信息打击等。欧洲素来重视个人数据安全,先后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通条例》等多项文件,为数据安全保驾护航。在此基础上,《数字服务法》进行针对性的补充,建立不同类型服务的分层责任框架,对规范超大型在线平台、搜索引擎投送广告、内容推送及保护未成年人提出更高要求,如及时删除非法和有害的在线内容,包括仇恨言论、虚假信息和假货交易信息等;用户可修改平台使用的某些规则、不接受个性化推荐等。对违法企业施以高达全球营业额6%罚款,严重违规情况下禁止其在欧盟市场运营。
2.2.3 实际效果:巨额处罚与严格立法双管齐下
处罚方面,欧盟已经对谷歌因违反反垄断法而处以总计82亿欧元的罚款,并对亚马逊、苹果和Meta展开了多次积极调查。
立法方面,两大重磅法律快速落地。自欧盟2020年12月推出两大提案后,仅仅两年时间完成所有立法程序,2022年3-4月就形成政治性协议,并已于2022年11月生效。相比之下,2018年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经历了四五年的讨论。由此可见,欧盟内部对数字平台的规制方向具有高度共识。
2.3 中国:步入常态化监管,为平台经济提供稳定预期和土壤
对于平台巨头监管理念,美国注重效率、欧洲注重公平,我国的平台经济需要考虑本土国情,不能盲目照搬。与欧洲相比,我国一直牢牢把握平台经济发展的主导权,并培育出世界级企业,具备先发优势和规模优势,不能照搬欧洲过于严苛的监管制度,自废武功;与美国相比,一方面我国法制环境和反垄断手段尚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平台企业与美国仍存差距,美国平台企业在全球范围渗透更广、在各自细分领域形成绝对优势;而我国平台企业主要在国内展开竞争,且跨领域竞争较为普遍,例如在电商领域,多家平台企业入场并形成差异化竞争,各大平台也都有涉足金融领域。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需要权衡发展与规范,补短板,做好自己的事。2021年以来,我国持续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发展,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取得突出进展,有效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2年,随着《反垄断法》修订,常态化监管条件逐渐成熟,7月28日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要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对平台经济实施常态化监管。
2.3.1 共性:积极推动反垄断和数据安全
在反垄断方面,完善平台垄断认定,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首次对平台经济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作出针对规范,对于强制商户“二选一”、商誉诋毁、裹挟交易、诱导过度消费、会员之上再收费、“大数据*熟”、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平台分级分类治理的基本原则,将互联网平台区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三个级别,超大型平台经营者需在公平平等竞争、数据管理、平台内部合规机制建立等方面承担更多责任。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垄断法》的修订,明确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则,专门增加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禁止的垄断行为。
在数据安全方面,健全数字规则,完善数据确权、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初步完成数据安全治理的法律体系搭建,包括《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通过立法明确数据资源具有公共属性,严格限制平台收集个人信息的手段方式和内容。对于过度采集、使用企业和个人数据,甚至盗卖数据等严重侵犯企业利益和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