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即使强盗集团也可能在内部做出公平的分配,而这绝不能称为正义。
依照中国古代儒家智慧,修身方法应该被纳入当今治国的视野中来。
一方面,需要立法者具有德才兼备的品质,在立法中不仅要考虑到利益,还应当具有良知。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在整体的国民素质没有得到提高的情况下,而仅仅寄希望于立法者的道德良知,这是不太可能的。
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不仅仅是书面的,而应当体现在每个人的心灵中。
只有让社会成员整体的道德素质有大幅度提高的时候,立法者的素质才能获得提高,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才能获得真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