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礼法制度则必须以这种心灵中的正义为指导,这就是说,依靠心灵中的正义,在特定的历史文化、习俗等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可以制定出可适应而合情合理的礼法制度。
所以,制礼作乐在中国必须是圣人或修身有成的有德之人才可为之。
因为“唯天下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万物之性:能尽万物之性,则可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尽管中国古代具体的礼法制度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今天已经不再适应现实的需要,但在人的修身过程中探求心灵正义(情理)的方法,却是我们在立法中可以吸取的方法。
要使得制定出的法律规范是正当的,必然需要依靠法律规范推理的逻辑前提的正确性。
而要避免明希豪森一三重困境,就要在某个难以向前追溯的作为推论起点的法律命题上停止,依靠正确的感觉来判断,这种正确的感觉就是心灵中的正义,就是良知,就是情理。
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困难的是不仅良知难以被人认识到,而且被人们广泛怀疑。
在西方国家,人们相信的是议员们在议会立法中并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善意。
立法无非就是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们为坚持自己集团的利益,通过讨价还价,被迫最后达成一种妥协性的结果。
如果议会立法只能如此,则立法结果的公正性和正确性则必须被质疑。
首先,如果议会立法取决于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的人数和实力的较量,如果实力不均,结果必然不公正,弱势群体的利益必然受损。
其次,即使不同利益群体都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这个结果也未必就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