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共同申请人流程,公租房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关系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4-18 21:22:46

来源:【焦作日报】

公共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妥善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市市区开工建设公租房1万余套,投入使用8700余套,有效保障了2.5万余人的安居问题,对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4月7日,我市正式启动了今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报工作。哪些人可以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报对象的申请条件是什么?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住房保障中心。

申报对象共有四类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焦作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市住房保障中心日前印发了《关于2024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

今年的申报对象共有四类,分别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报受理时间为:4月7日至5月11日。受理地点为居民实际居住地社区。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报工作审核程序按照《焦作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审核通过的家庭,登记为分配轮候对象。原人社部门申请登记的家庭,由市人社部门复审通过后纳入轮候对象。

市住房保障中心党委*、主任崔新房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坚持“一个标准立到底,一把尺子量到底”,审查标准统一,流程公开透明。申报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在申报过程中,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的人员,5年内不得申报。

申请条件有所不同

各类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报对象的申请条件有所不同,市民在申报时应看仔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焦作市区户口,且户籍迁入超过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7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无非居住类房屋;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无认缴出资额。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焦作市区户口,且户籍迁入超过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43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无非居住类房屋。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焦作市区户口或具有焦作市区居住证;具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已与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相关证明);家庭成员在焦作市区范围内无房产且未享受其他租赁性保障住房或政府住房租赁补贴。

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非焦作市区户籍并持有焦作市区居住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430元;已与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相关证明);连续在焦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家庭成员在焦作市区范围内无房产且未享受其他租赁性保障住房或政府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条件的市民在申报时,应按照《通知》相关内容规定,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限定事项应有了解

《通知》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报限定事项进行了明确,市民在申报时应对相关内容了解。

限定事项具体内容为:(一)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二)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未婚单身申报的须年满28周岁(新就业无房职工除外)。(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参与)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金在5万元以上和注销不满3年的,不得申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资格。(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1.年满70周岁的单身居民;2.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超过人均住房面积的;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1辆以上汽车,且单车原值超过10万元的;4.在本市享受拆迁安置补偿,且超过人均住房面积的;5.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房产转移记录的,或在焦作市区有自有房产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时未满3年的;6.已租赁直管公房、单位公房、以息养租的单位公房,且超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7.计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失信档案、征信黑名单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8.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五)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因夫妻离婚、结婚或年满28周岁等情况已退出保障的,须在退出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六)家庭成员应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并提供收入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收入证明材料的,按如下标准核定收入:65周岁(含)以下,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按照焦作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月核算;65周岁以上70周岁(含)以下,具有劳动能力的,按照1680元/月核算;70周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可按照无收入核算。

记者 梁智玲

本文来自【焦作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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