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详细资料,世界贸易组织图标及介绍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4-03-30 06:07:57

《中国议定书》的有关投资措施中,被许多法律界人士视为诸多“不平等条款”的其中一条,不是设在“投资”相关条款下,而是设在第7条“非关税措施”的第3款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但不援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说这个条款“不平等”实不为过,首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第5条要求:成员应限期取消正在实施的与该协议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个期限(即过渡期)是:发达国家成员2年,发展中国家成员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7年。中国承诺“不援用”这一条,就是放弃所有其他国家都有正当权利拿到的过渡期缓期。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理应享有五年缓期,但中国没有享有这个权利。

除了那些被认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规范下直接影响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总协定》规范下直接影响服务贸易的投资措施(包括本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和出口限制)之外,当时世贸组织根本没有约束成员国政府在其它领域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措施,但对中国的额外特殊要求则包括该款中的后半部:

“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根据这一承诺,中国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实绩要求作为批准外国投资的条件,也不得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限制外国投资。这远超任何其他成员国被要求的条件。

捅破这层玻璃纸天窗:这些承诺并不是出于遵守世贸组织法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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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政策是一个国家制定自身发展战略的关键性主权,处于国家长期良性发展考虑,诸国都竭力维护自己在这个领域的政策制定权自由。在那之前,美国一直强制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开放外资准入政策,但皆未成功。正是在乌拉圭回合期间未能就投资问题达成一致,才达成范围有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美国以我们的先例,去棒打和胁迫其他发展中国家就范。

在《工作组报告书》的“二、经济政策 6. 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 条款下,有这样一段:“......中国将保证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将]仅基于商业考虑进行采购和销售,例如价格、数量、适销性和可用性,并且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企业[将]有充分的机会以非歧视性条款和条件竞争与这些企业的销售和采购。此外,中国政府不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国有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策,包括购买或出售的任何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除非以符合世贸组织协议的方式。”

以上承诺的第一部分算是按章遵循了关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 1(b) 款的措辞,该款对国营贸易企业施加了一定约束;但前所未有的是,中国不仅将这一要求扩展到所有国有企业及国家投资企业,无论它们是否从事对外贸易活动,而且还在这一款的后半部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国有企业及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策”,这是任何世贸组织协议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的义务,再次超出了世贸规则。

“中国政府不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国有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策,包括......”:这一句会让许多人误以为“包括”一词后的内容就是全部清单了。请记住:中国入世议定书等所有法律文件都不能用中文,而是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为准,所以必须从这些语言的法律语境中理解这句话的真正含义。如在英语的法律文件中,“包括”(include, including) 这个用词意味着“包括但不限于”(include, without limitation),而不应被视为列出了详尽清单。

所以,理解这个承诺的关键点是“包括”这个词的前一句“中国政府不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国有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策”。

在“市场经济承诺”领域,专门针对中国的特殊承诺同样超出了世贸组织的正常规则。

实际上,世贸组织法律框架中没有对“市场经济”进行定义,世贸组织协议也没有为成员规定需要采取任何特定的经济制度或所有制形式。

《中国议定书》是世贸组织第一个对成员要求具体履行市场经济义务并要持续监督的法律文件。在这个承诺下,中国是否发展和维持市场经济不再仅仅是国内政策的问题了,而已成为中国的国际条约义务问题了。这些义务与承诺对中国的影响深不可测。

这就引来了大家都熟悉的中国“非市场经济”的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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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其实是指《中国议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Price Comparability in Determining Subsidies and Dumping)。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被承认,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中,诉讼方就必须以中国产品的实际成本为依据,那就很难判罪中国“倾销”;但如果中国不被承认为“市场经济地位”,诉讼方就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指定“替代国”,以该国同类产品的成本来判断中方是否进行了“倾销”。无容置疑,被选定的“替代国”的成本都远高于中国的。在这些诉讼中,中国败诉的概率可想而知。

根据《中国议定书》第15条,中国同意在十五年内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这一条款令中国在此后至今的一系列贸易反倾销案中陷入被动,导致中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这也成为中方在国际诉讼中连连败诉的主要原因并为诸多企业带来极大损失。而中国企业每一次的败诉又成为其他企业遭受恶性投诉的鼓励刺激。

实际上,不仅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中没有对“市场经济”进行定义,而且国际上也不存在“市场经济地位”的客观标准。在“冷战”中,西方频繁使用“计划经济”的概念对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反倾销诉讼的歧视性政策。如此,“非市场经济”紧箍咒也被用在中国身上。

中国不是没有前车之鉴。即使不存在“非市场经济”的地位问题,西方也总会寻找其它名份随意指控目标国家“倾销”。中方在《中国议定书》上签字前的很长时期,几乎每当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终于可以有自己成功的出口产品与美国同行竞争时,美国通常都会动用所谓的“公平贸易法”(fair trade laws),完全没有依据地、随心所欲地指责目标国的出口商,指控他们是“以低于成本价向美国市场倾销”,利用一些自己选择的信息来“估算”这些成本,在没有任何确凿可靠的数据或证据的基础上主观武断地选择一个所谓的“同等的/可比的” 国家,用这个国家的同类产品去估算“犯罪者” 的成本。这就是所谓的“最佳可获信息” (BIA ,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 计算法。

如波兰被指控“倾销”其高尔夫球车时,美国使用“同等的/可比的”的国家是加拿大;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则以新加坡为标准。说白了,西方强权自己身兼法官、陪审员、检察官三职,并以这个“三合一”身份估算“犯罪者”的出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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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估算”和“反倾销”,就是要把外国那些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挡在国门外,防止他们在公平竞争中占据上风。这更像地下黑帮的强盗逻辑,西方就是这样发家致富崛起的,也是这样维持对世界的主宰权的。寄望于西方会信守诺言,只能是不断上演农夫和蛇的悲剧。

很显然,如果西方强权们需要,那么无论中国做什么,都难以改变这个地位。但相信西方“契约精神”的中国还是承诺了“十五年”。当中国在议定书上庄重签字时,没有中国人会相信西方会无视《中国议定书》上的白纸黑字:“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2016年12月11日,中国人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自动失效日。但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贸易大国依然使用各种手段维持对中国的不公平计价方法,旨在长期围剿中国有竞争力的产品。

如美国国会2016年度报告建议,如果中国的相关环境没有显著改善,美国政府应该继续维持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并考虑提起更多反倾销诉讼。美国商务部也表示,“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时机仍不成熟”。日本政府紧随主人,称将继续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因中国尚未解决国有企业等产能过剩问题。欧盟则决定诉诸文字游戏,为自己提出了多个选项:继续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或表面上承认,但引入“市场扭曲”等新概念来替代“非市场经济”这个用词,继续其对华“反倾销”体制。澳大利亚虽然在2005年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却一直使用所谓的“特殊市场情况法”。

总而言之,既然已将中国“请君入瓮”,那就坚决不能让他跑了。

中国人相信“国际组织”的“公正”性,相信自己是在维护国际组织的规则,专家说“中国完全可以上诉世贸组织予以公平裁决”。于是,2016年,中国针对欧盟向世贸组织提起了“违诺”的诉讼(案件DS516)。中国认为,《中国议定书》第15条(d)白纸黑字写着“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无论如何”就是无条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的意思。但这是中国人自己认为的。对那些把法律文字游戏玩得炉火纯青的欧美权术师们来说,十五年期限过后只是转移了举证责任,并没有终止其他国家对中国行驶反倾销的权利。

巧的很,正是在这个时间段,美国通过阻止任命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法官的手段,使该机构停摆至今。这就意味着,假如中国败诉,即使提出上诉,该案也可能永远无法被上诉机构审理,西方可以继续他们对中国的围剿。2019年6月14日, 世贸组织宣布,该诉讼(案件DS516)的诉讼方中国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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